【第一財經日報】 記者 章軻 發自北京
昨日下午,斯德哥爾摩公約中國履行辦公室副主任庄國泰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下稱“NIP”)正在緊張編制,須在11月11日向公約祕書處遞交。
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5月決定在全世界范圍內禁用或嚴格限用12種對人類、生物及自然環境危害最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與常規污染物不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在自然環境中極難降解,被生物體攝入後會沿著食物鏈濃縮富集,不僅致癌、致畸、致突變性,而且還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對人類的影響會持續幾代。
公約是繼蒙特利爾議定書之後第二個對發展中國家提出明確減排義務和時間表等硬性任務的環境公約。2004年6月25日,我國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批准我國加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公約於2004年11月11日對我國正式生效。
國家環保總局國際司副司長岳瑞生對本報記者透露,目前,在一些重大議題的談判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還存在較大分歧和尖銳矛盾:發達國家希望積極推動公約成效評估、不履約情事、增列新POPs以及協同增效等進程,而發展中國家則希望在資金、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等方面爭取更多的權益,同時希望具有約束性的行動盡可能緩慢。
據了解,在公約控制和消除的12種POPs中,我國還存在氯丹、滅蟻靈、滴滴涕等農藥的生產和使用。歷史上存留下來的大量的含多氯聯苯(PCB)的變壓器、電容器亟待處理。鋼鐵、冶金、水泥、造紙等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產業幾乎都存在著公約明確要求控制和削減的二惡英的排放。而POPs廢物、污染場地則由於歷史原因和管理以及意識水平所限而廣泛存在。
200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國家環保總局牽頭,外交部、國家發改委等11個部委組成的“NIP編制領導小組”,負責審議NIP制定過程中所涉國家宏觀管理、法規和政策、部門協調及履約前期准備工作。
NIP編制組成員、北京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胡建信介紹,目前NIP編制工作進展順利,初步提出了我國為履行公約義務將應釆取的控制、削減和淘汰目標、戰略和行動計劃及履約績效評估指標,并參照公約推薦的實施計劃框架導則,形成了國家實施計劃初稿。
庄國泰表示,今後我國將逐漸加大對POPs排放企業的環境管理力度,淘汰一些落後工藝和產品,積極研發和推廣替代品、替代技術和低污染物排放技術,通過履約工作努力實現“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