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放生的情理法


悟泓 / 2003.1.3

  關心放生問題的基層教師們,至少有三份文獻可以當作「入門」參考:

  1. 陳玉峰,1995。<台中市放生文化的初步研究>,刊於《靜宜人文學報》第六期。
  2. 林朝成,1995。<佛教放生與生態保育>,刊於《般若季刊》試刊號
  3. 劉小如,2000。<台北地區民眾放生行為研究報告>,刊於《野鳥》第七期

  綜合這三份文獻,對於宗教放生活動或行為的批判大致如下:

  1.  放生非佛教所獨有或獨傳,但佛教「尊重生命」與「菩薩道」的教義被誤用或濫用,而將放生予以理論化和正當化,確有推波助瀾的作用。
  2. 基於慈悲或護生的放生強調隨緣救護,心無所求。定型,集體的放生則是商業行為,護生的儀式化與宗教的商業化類同贖罪券。佛教古德先賢肯定前者但責備後者,包括那些經常被拿來替商業化放生行為背書的蓮池大師,憨山大師在內。
  3. 商業化放生活動的流弊包括:因市場需求而產生的獵捕與繁殖,因獵捕、運輸、留置與釋放而造成的傷亡,對環境生態的破壞,例如引進外來種,引入疾病,對原有生態體系的干擾或破壞等。
  4. 護生是行「菩薩道」的方便法門,但方便的定義在於「必須確保所救護的眾生得到安穩自由」,以及「救護眾生的行為不帶過失」,包括:不貪求福德,以及沒有副作用等。商業化的放生恰好不是護生的「方便」,而是「另類殺生」或「殺生助緣」。
  5. 符合菩薩精神,積極的護生「方便」包括:素食,環保,提倡和平、生態保育等。

  另外,學者也指出有關「放生」對於生態環境的影響需要更多田野研究。但除非放生團體願意配合或接受「公平公正」的檢驗,廣泛而深入的田野研究很難進行。雖然如此,從保育團體對台灣鳥類生態的觀察,學者對外來物種威脅台灣野生族群的研究等,都足以佐證商業化放生不是護生,而是「害生」。

  同時,由於放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是一種宗教慣習與流俗文化,法律的作用很難發揮,移風易俗有賴宗教的自覺,民間團體的倡導,以及全民教育。

  在宗教儀式中,犧牲動物的生命或福祉,以求獲得自身的福祉或利益,這是佛陀當時反對婆羅門教的祭祀行為。而強調「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先賢也反對「商業化」、「集體行動」式的放生。基於慈悲不忍之心的放生,動機值得肯定,但從無論情理法的哪一個角度來看,定型化的放生行為都值得檢討。

  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放生活動如果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買賣行為,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第35條),違反者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金。」(第40條)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也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第32條),違反者,「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動物的放生還有破壞生態之虞時,得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以下罰鍰」(第46條)。

  而根據動物保護法,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第5條)所謂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4條)

  至於放生活動中的動物運送,動物保護法也規定:「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第9條)

  如果,被「放」的動物不是野生動物,根據動保法,就是棄養。(第5條)同樣不合法。

  也就是說,無論所放的動物是保育類或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是一般性的動物,放生行為本身可能就已經違反法律。雖然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後,還沒有因為「放生」而被判刑或罰鍰的案例,但這只是政府沒有執法的結果。

  那麼放生合不合理呢?從佛法的觀點來看,「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是佛法的三法印,任何宣稱具有佛法正當性的行為都無法自外於「三法印」的檢驗。「放生」的觀念和作法,中國自古已有,並非佛教獨傳。但佛法傳入中國以後,佛教徒熱絡、不斷的「放生」活動,許多現象和作法已和現代環保和生態保育觀念多所扞格,更別說是對動物個體生命權益的摧殘和剝削。佛教徒應該學習、應用新的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知識,發展新的「慈悲護生」的替代方法。

  「尊重生命」的觀念,從早期佛教規定出家人遊方必須攜帶濾水囊,以便於喝水前將水過濾-- .過濾水質,以免影響行者的健康,以及過濾水中生命,避免殃及無辜;佛弟子隨緣放生;而發展成現代「定型化」、「企業化」、「商業化」、甚至「集團化」的放生。已成了佛教中的「動物犧牲」,若佛在世,早應為佛所苛斥。

  勸善古書《感應類鈔》強調殺生惡行的因果報應,不免有神秘主義的傾向,一向被「放生共犯結構」拿來當作論述基礎。但事實上,其對於「定型化」、「企業化」和「商業化」的放生,早已做出相當深刻的反省。例如<廣放生論>一文先是強調商業化、定型化的放生其實是「殺生」:

  【世人放生多刻定時日,廣購生命,射利之夫因網羅釣戈以赴之,多至困斃,是以殺為放也】

  【鑿池置苑,既有常處,人得伺之,方脫豫且之網,旋作校人之羹。是以放為殺也】

  進一步說明,真正的放生是在平常就能尊重動物的權益,做好生態保育,並譴責「集團化」,「儀式化」的放生:

  【世人放生,外買生物,家中之畜,宰割不疑。語云經營還債,勝於佈施;結會放生,如何戒殺?】

  其次則說明真正放生有幾個原則,所謂「三無常放,兩不必放」:

  【途間市上,耳目所及,隨便買放,是謂放無常期。】

  【江河林藪,地利隨宜,監以善信,攸然而往,是謂放無常處。】

  【草木斬伐,有礙生機,螏虱蟲蛾,都關佛性,或壞垣而傷蟄,時覆巢而毀卵,種種傷生道不一途,皆當避忌,豫護生全,是謂不放之放。放無常物也。】

  至於「兩不必放」,首先是強調救護受傷的(野生)動物,不能立刻「放生」這一點較為符合現代保育觀念。因傷病動物必須先加以醫療照護,等痊癒後才能野放,否則「隨救隨放」,動物很難重獲生機。

  至於毒蛇猛獸的搭救是否有必要,則需考慮是否「救彼一生,實延眾毒」。雖然有「人類本位主義」的味道,倒也沒有完全違背「自然生態」的原則。

  一方面,當代的放生已成「做功德」的代名詞,宣傳放生的書籍、刊物中,不斷強調的種種神奇事蹟,多半是無法驗證的廣告文章。另一方面,在許多企業化的放生活動中,連佛教經典中強調的儀軌、念佛、回向、發願等信仰表現,也因為講求商業、講求功利性與「速效」,從個人的虔誠唸誦懺悔,改為錄放音機代勞;而簡化或甚至省略。可以說,音聲佛教「心口合一」、「誠則靈」的基本功能也在快速「企業化」的放生活動中,被沖淡幾至無形!

  無數生靈因商業化、偽科學化、神秘化的放生行為而被捕捉、繁殖、買賣、運送以致於遍體鱗傷、苟延殘喘,最後仍難逃一死。

  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合,許多民眾想要「放生」,卻造成對生命的殘害。仔細探討,可以說放生流俗一直被兩種「雙重標準」合理化,以致於為放生產業的「共犯結構」所困,無法自拔:

  其一是對於自己的行為一方面是強調「我的心好就好」,另一方面則將自己排除於「各種因素」之外:「我」的出發點是為了護生;但生命因為各種(包括我要「進行放生」的這個)因緣而遭受苦難,卻是牠們自己的「業障」,跟「我」的行為無關。

  其次是對於放生的功德,一方面強調「放十活一」就是因緣殊勝;而「放十死九」,任何動物或放生地點的其他受到傷害或死亡,則是牠們自己的「業障」,跟「我放生的行為」無關。

  放生者種種行為,讓這些生命「被繁殖、被捕捉、被運送、被放死的因緣」,不僅不是菩薩道「慈悲為懷」、「拔苦與樂」的表現,甚至還可說是倒行逆施,「給苦去樂」以及「加害」:

  1. 給苦 → 不必生的生:許多生命為了「放生」有利可圖而被繁殖生產出來。
  2. 去樂 → 簡單一死成為重重磨難而死:許多生命雖可能難逃一死,但放生行為卻延長、加重了牠們死前的磨難!
  3. 加害 → 外來且突然出現的物種,對原有生態體系與生命族群造成破壞。

  所謂「菩薩畏因,眾生畏果」,無論放生「共犯結構」者如何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只要有一隻動物是因為「放生」而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此一行為的「正當性」就值得檢討。

  那麼身為基層教師,也關心生態保育,自然環境之維護的讀者,又該如何?我們的建議是請教師們,先嘗試瞭解學生家庭的成員是否有人參與下列任何一種「廣義」放生行為:

政府或學術機構的「流放魚苗」活動 專業從事放生團體的「放生」活動 宗教法會定期的放生活動 偶一為之的寵物棄養放生行為 個人隨緣放生的行為

  其次瞭解學生們所知道的放生活動是在哪裡進行?河川、水庫、海岸,還是山林?所釋放的動物又是哪些?動物的來源是人工飼養,野外外捕捉還是走私進口?等等。

  最後我們建議,基層教師們儘量透過和學生的對話,釐清學生們對於各種放生相關理論的理解程度。例如,放生與「魚苗放流」、「物種復育」、「棄養」、「動物救護」(流浪狗,野鳥救傷)、以及「護生」(素食運動、動物保護運動、環保運動)等之間的差別。

  如前所述,放生已有法律規範,合情合理的替代方法也有很多。反對放生行為並不是對菩薩道--慈悲護生--信仰的否定,而是向隱身在「護生」假面具之後的商業機制挑戰。也只有透過「消費者」的覺醒和認知,才有可能讓商業機制因「無利可圖」而銷聲匿跡。而讓學生瞭解正確的,符合生態保育與動物福利的「護生」行動和知識,也許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本文經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同意轉載,其他人未經其同意,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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