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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不小心懷孕了!該墮胎嗎?
作者: 願效蒼舒
文 章 編 號: 第 91953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1/12 23:35:00
閱 讀 次 數: 1041
此篇文章 回應: 91952 (cathy107)
回應此篇的文章: 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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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教一下

其實第六款又稱做「媽媽自主條款」

也就是說當一位懷孕女性因為家暴、重大急難

或是有離婚等原因導致身心可能出現嚴重症狀時

這位媽媽保有決定不生下孩子的最終權利



這也就是這項法案目前最爭議的一條

要不要比照天主教系列國家讓「未出生的決定已在世」的條款

(輔大就是天主教學校,所以會支持這項草案)

在不同的法體系與宗教觀點中各有立場



第六款的存廢爭議也就在此

至於目前多數的人工流產都以本款為理由

主要原因是青少年性教育的嚴重不足

避孕、優生的觀念付之闕如



法條本身是中立的保障媽媽的決策權利

實際的運用則更需要正確的性教育宣導才是

>【 在 cathy107 的大作中提到: 】

>補充輔大比較新的資料:

>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以上前五款皆是針對著畸形兒、母親有生命危險或強制性交所造成懷孕等的情況。

>目前在台灣每年全國約有30多萬無辜胎兒的生命被墮掉,而其中95 %以上卻是在「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的情況之下殘酷執行的。其所依據的,就是今天我們呼籲要刪除的---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就因為這第六款所允許的「例外」墮胎,每年達到墮胎總量的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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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黑糖薑母塊 (作者:魯子)
Re:不小心懷孕了!該墮胎嗎? (作者:cathy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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