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教一下
其實第六款又稱做「媽媽自主條款」
也就是說當一位懷孕女性因為家暴、重大急難
或是有離婚等原因導致身心可能出現嚴重症狀時
這位媽媽保有決定不生下孩子的最終權利
這也就是這項法案目前最爭議的一條
要不要比照天主教系列國家讓「未出生的決定已在世」的條款
(輔大就是天主教學校,所以會支持這項草案)
在不同的法體系與宗教觀點中各有立場
第六款的存廢爭議也就在此
至於目前多數的人工流產都以本款為理由
主要原因是青少年性教育的嚴重不足
避孕、優生的觀念付之闕如
法條本身是中立的保障媽媽的決策權利
實際的運用則更需要正確的性教育宣導才是
>【 在 cathy107 的大作中提到: 】
>補充輔大比較新的資料:
>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以上前五款皆是針對著畸形兒、母親有生命危險或強制性交所造成懷孕等的情況。
>目前在台灣每年全國約有30多萬無辜胎兒的生命被墮掉,而其中95 %以上卻是在「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的情況之下殘酷執行的。其所依據的,就是今天我們呼籲要刪除的---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就因為這第六款所允許的「例外」墮胎,每年達到墮胎總量的9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