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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不小心懷孕了!該墮胎嗎?
作者: cathy107
文 章 編 號: 第 91952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1/12 23:27:35
閱 讀 次 數: 876
此篇文章 回應: 91949 (cathy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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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以上前五款皆是針對著畸形兒、母親有生命危險或強制性交所造成懷孕等的情況。

目前在台灣每年全國約有30多萬無辜胎兒的生命被墮掉,而其中95 %以上卻是在「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的情況之下殘酷執行的。其所依據的,就是今天我們呼籲要刪除的---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就因為這第六款所允許的「例外」墮胎,每年達到墮胎總量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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