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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不小心懷孕了!該墮胎嗎?
作者: cathy107
文 章 編 號: 第 91949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1/12 23:21:03
閱 讀 次 數: 1045
此篇文章 回應: 91571 (月光戀愛著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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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可能是因為性教育與生命教育做的太差了,又加上法律變相的允許任何理由的墮胎,所以台灣墮胎率比起歐美國家,高出了許多。我們的墮胎法令真得很寬鬆。而且墮胎又不貴!



在台灣每年墮掉的孩子數目,甚至超過出生的孩子數目。

如果有嬰靈,寶島的上空恐怕陰風慘慘。

輔大去年開始,聯合許多團體,想推動墮胎限制的修法。

並要學習某些國家,建立諮商輔導制度,協助婦女做出墮胎之外的其他選擇。





這是我之前看到的



輔大神學院提出的理念:



我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允許墮胎的各情況: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在符合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三個條件下,法律不應允許墮胎(人工流產)。但第六款卻成為可自由心證的合法殺人,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墮胎規定最寬鬆的國家,我國的墮胎比例居然是美國的六倍,每年的墮胎奪去30至50萬無辜生命,其嚴重性與不合理性不言可喻。然而,在現今台灣的功利主流思想中,並無法禁絕所有的墮胎,但至少應該可以推動有條件的限制墮胎:



   1.建立諮商輔導制度:墮胎前需先至諮商輔導機構(人工流產之醫師不可同時為輔導人員)開立輔導證明書。輔導人員應提醒婦女,胎兒在任何情況下皆具有生命權、墮胎對身心的傷害、能否有其他替代方案等。



   2.增加沈思期:輔導後至執行人工流產前要有一星期之沈思期。但如母親有生命危險時,則一星期的沈思期可以免除。





目前連署人數已達8萬多人,近百位立法委員簽名支持刪除第六款,同時立法院已通過一讀,為使十月立法院能順利通過二、三讀,急需更多人士的連署支持!。您可以上網連署:

http://www.oursweb.net/events/savebaby







我前幾天問過,還可以連署ㄛ。因為十月的時候立法院還沒有結果,所以此立法會拖到二月。

輔大生命倫理中心還有印發許多文宣、VCD,可以上網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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