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願效蒼舒 的大作中提到: 】
>見教一下
>其實第六款又稱做「媽媽自主條款」
>也就是說當一位懷孕女性因為家暴、重大急難
>或是有離婚等原因導致身心可能出現嚴重症狀時
>這位媽媽保有決定不生下孩子的最終權利
我是覺得,這一方面的問題,可就原法的第三款或第六款加以修訂。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這也就是這項法案目前最爭議的一條
>要不要比照天主教系列國家讓「未出生的決定已在世」的條款
>(輔大就是天主教學校,所以會支持這項草案)
>在不同的法體系與宗教觀點中各有立場
如前述,我是覺得輔大神學院的想法,並非完全是由天主教的立場出發的。
>第六款的存廢爭議也就在此
>至於目前多數的人工流產都以本款為理由
>主要原因是青少年性教育的嚴重不足
>避孕、優生的觀念付之闕如
>
>法條本身是中立的保障媽媽的決策權利
>實際的運用則更需要正確的性教育宣導才是
這是當然的!
墮胎率的攀升,與墮胎法令的修訂,及其相關的配套措施與機構的設立,
我想對國內性教育的反省,都有刺激與提升的作用。
不過原第六款,其實真得語焉不詳,而且爭議太大,所以修訂是有其必要。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