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很好啊
同樣的說法也可以用在“因果”上吧
當受到別人傷害時我們可以選擇用因果的說法來渡過﹐來讓自己平心靜氣的看這些事
但是當我們是傷人的那一方的時候就不應該用“因果”來解釋了
比方說我們去吃動物或是利用動物﹐我們不能說他們就是來還債的該給我吃﹐該給我用
這樣的說法我很難接受
我可以尊重葷食者的食物選擇﹐
但是我不能接受用“因果”做這樣選擇的理由
【 在 富蘭克林 的大作中提到: 】
主旨:Re: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是包容呢?
"包容" 這個詞被誤用的很厲害.........
這個詞原本正確的用法是拿來用在自己身上, 自己拿來提醒或要求自己的. 有能力去包容一切是蠻好的美德, 能夠包容大部份的事也是蠻不錯的. 但是如果拿來要求別人要包容, 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試想, 有一天別人犯了錯 (也許傷害到我), 我可以要求我自己寬恕他, 包容他, 原諒他. 可是有一天我犯了錯 (也許傷害到別人), 如果我這樣說: "你必須包容我, 你要多包容我一些...", 那不是很奇怪嗎?
我們可以包容有心改過的人, 我們可以包容無心犯錯的人, 但是一個人如果需要別人一而再, 再而三的包容他的話, 那代表他並沒有為他自己負起責任, 這樣的包容不叫包容, 那叫 "縱容". 一再地縱容, 你就變成共犯了!
包容是我們要的, 但絕對不是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