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監護權的爭取,如果要以民法1094作為法律基礎,
很可能一下子就被排除掉了,因為1094適用的前題是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
其母是否在事實層面已經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其實就已經有很大的爭議了,況且這位小朋友還
有一個繼父存在,當他母親嫁給小朋友的繼父時,為了讓小朋
友與其繼父產生父子關係(一說是為了讓小朋友分繼父的財產)
,應該會要求其繼父收養這個小朋友,經過收養程序,依民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與婚生子女
是一樣的,這時候你要適用1094,恐怕還得先問問他的繼父.
其實如果真的要爭取監護權,也許可以從特別法下手,就像兒
童福利法可以著墨的地方就不少,就像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就可以不受1094條的限制,打到這裡,本來要POST這條條文的內
容,不過意外發現這個法今年六月被廢止了,可能要再查一下是
被那些法規所取代,不過我連飯都還沒吃,希望那一位大德可以
繼續補充.
>您提到要爭取您姪子的監護權,可以參考下述法條:
>
>>民法第 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恩恩敬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