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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家庭與婚姻 文章

主題: Re:請求大家的協助
作者: bryanbrother
文 章 編 號: 第 125137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10/12 18:54:30
閱 讀 次 數: 836
此篇文章 回應: 125125 (恩恩)
回應此篇的文章: 1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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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監護權的爭取,如果要以民法1094作為法律基礎,

很可能一下子就被排除掉了,因為1094適用的前題是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



其母是否在事實層面已經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其實就已經有很大的爭議了,況且這位小朋友還

有一個繼父存在,當他母親嫁給小朋友的繼父時,為了讓小朋

友與其繼父產生父子關係(一說是為了讓小朋友分繼父的財產)

,應該會要求其繼父收養這個小朋友,經過收養程序,依民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與婚生子女

是一樣的,這時候你要適用1094,恐怕還得先問問他的繼父.



其實如果真的要爭取監護權,也許可以從特別法下手,就像兒

童福利法可以著墨的地方就不少,就像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就可以不受1094條的限制,打到這裡,本來要POST這條條文的內

容,不過意外發現這個法今年六月被廢止了,可能要再查一下是

被那些法規所取代,不過我連飯都還沒吃,希望那一位大德可以

繼續補充.



>您提到要爭取您姪子的監護權,可以參考下述法條:

>

>>民法第 1090 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恩恩敬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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