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