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小馬把法條全文都張貼出來,讓大家有清楚的認識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以上的規定,大家細讀後應可瞭解含意,作為自己言論法律責任的分寸。也就是不可捏造,
合理地就事論事。
我沒有看到村民針對餐廳老闆私德批評,例如有婚外情。如有,應該很快就被刪除了。
小館目前的管理可說相當謹慎,村民也大多知所節制。
揭發特定食品為黑心素食、衛生堪虞,雖然會嚴重影響到對方名譽,並不是犯罪行為。
這不只涉及言論自由,也是大眾知的權利,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如果法律上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所有報紙、電視、書籍雜誌、網站上的言論,將隨時都會觸法,
將沒有公共評論的空間,沒有輿論、清議來監督商家,太可怕了。
而村民如果只是陳述個人受氣經過,有的人看了認為只是感受問題,
認為小事一樁、情有可原,不值得生氣,反而產生興趣要去試試,
可能還不一定會達到誹謗罪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吧
另外相關的,還有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開宗明義先說言論自由的價值與重要性,
解釋理由中講得非常精彩,值得多看幾遍: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後解釋文提到,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誹謗罪仍有必要,並不違憲。
之後解釋刑法 310條,這一段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才能免於刑責,(是否確屬真實,往往不容易有證據證明)
如根據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 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主觀上的確信,與事實可能有差距)
以上希望對於小馬的疑問有所幫助,我那篇百花齊放的文章,不是要討論法律,
只是想探討小館風格問題,從浪漫的花朵走到嚴肅的法律上,真是始料所未及。
「釋字第509號」
◎本文: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在 小馬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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