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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
作者: 現代俠女
文 章 編 號: 第 124803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10/09 15:03:14
閱 讀 次 數: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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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此篇的文章: 124812
推文人氣: (0)


這是為了網友們好,特地指出來這些地方是有法律上的疑慮,以免誤觸法律!

以下這篇文章是由http://www.ettoday.com/2001/07/18/138-522277.htm摘錄下來。詳情請到此網站觀看。謝謝!



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屬於「散佈於眾」的行為,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用電子郵件散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則不符合「公然」的條件,因為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因此,不會有公然侮辱的情形,只會有誹謗的問題。





透過網路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及其與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關係,可以分幾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是,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公佈在網站上,如果指出具體的內容,涉及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文章公佈在網站上)

如果,未指出具體內容,則是屬於公然侮辱罪(如甲將文章公佈在網站,該文章滿是辱罵乙之髒話)



第二種情況是,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以電子郵件寄給他人,如果指出具體的內容,那麼就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涉及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很多人),如果沒有散佈於眾的意圖: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只寄給丙一人),如果,沒有指出具體的內容:不成立犯罪(甲只將滿是辱罵乙之髒話的電子郵件只寄給丙一人)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因為網站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也符合「散佈於眾」的要求;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情形,只會有誹謗的問題。因為誹謗罪無須符合公然的要件,只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即可。如具散佈於眾的意圖,並指稱具體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佈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因公然侮辱需具備「公然」的要件,根據司法院字2033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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