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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的專欄

保育「物種」還是保護「生命」?當兩者衝突時我們要如何抉擇?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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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道德考量應以個體而非物種為重?

普遍觀點認為,物種應受考量與保護,是因其內在價值,與其個體的最佳利益無關。或有人主張,支持物種保育是因為保護物種即為保障其所有成員。然而,若我們真正將動物利益納入道德考量,就不應將整個物種視為權利主體,而僅尊重每一個具感知能力的個體。

物種作為一個抽象的存在,本身無法經歷任何感受或體驗,自然也不會像有感知能力的個體那樣遭受傷害,只有個體生命才會有正面或負面的體驗。因此,依據「相關性論證」(argument from relevance)所述,我們應該尊重的,是這些具感知能力的個體本身。保護物種本身並非壞事,前提是不傷害任何生命。然而,當人們打著「尊重物種」的旗幟而藐視個體權益時,問題便隨之浮現。一些常見的生態干預措施即是最好的例子:為了保育具特定特徵的某物種,而不惜犧牲那些同樣具備感知能力但不具該特徵的個體生命。

例如,白頭硬尾鴨(Oxyura leucocephala)在南歐被視為瀕危物種,牠們與非歐洲原生的棕硬尾鴨(Oxyura jamaicensis)進行雜交後,產生了混種後代,導致「白頭」特徵在混種鴨身上變得較不明顯。因此為保護白頭硬尾鴨的純種基因庫,相關單位已實施生態干預措施,包括撲殺棕硬尾鴨及混種鴨。

事實上,棕硬尾鴨的存在並未對生態系造成威脅,因為棕硬尾鴨與白頭硬尾鴨在生態功能上並無差異。這項措施的目的僅在於促進生物多樣性本身,卻忽略了其對受影響個體生命所帶來的負面衝擊。乍看之下,撲殺該區域內的所有棕硬尾鴨似乎會降低生物多樣性,但其真正目的在於保存全球瀕危的白頭硬尾鴨,而相較之下,棕硬尾鴨在其他地區(尤其是其原生地北美及南美洲)仍數量充足。

另一個為了保護瀕危物種而在特定區域撲殺其他物種的例子,是英國為了保育紅松鼠而殺害灰松鼠。這些由人類引進的灰松鼠,由於適應力較強、生存率更高,可能導致原生、但較不具競爭力的紅松鼠在部分地區消失。然而,如果我們真正關心的是具感知個體的福祉,而死亡確實會對他們造成傷害,那麼為了增加某一物種的數量而殺害有感知能力的個體就是不可接受的。在道德層面上,不論白頭硬尾鴨或紅松鼠的數量是極為稀少,或和赤膀鴨或灰松鼠一樣普遍,這兩種情況並無優劣之分。物種本身並無福祉可言,因此,從非物種歧視(non-speciesist)的觀點來看,犧牲某些物種中具感知的個體,來維護另一物種的存續,並不是一個道德的選擇

物種歧視的觀點

其他支持物種保育的理由包括:物種消失會導致經驗知識的流失、未來世代將無法接觸這些物種,或是無法再享受生物多樣性的美麗;這些論點都相當薄弱。若生物多樣性本身真的具有內在價值,那麼這種價值應該獨立於對人類或其他生物帶來的益處,然而上述理由全都與人類自身的利益相關,因此屬於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c)的論點。

乍看之下,這些理由似乎無可厚非。的確,欣賞自然之美、希望從生物多樣性中獲取更多科學知識,以及為後代保存這些價值本身並沒有錯——除非這麼做會傷害非人動物;若是如此,就不可接受。若採納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人們可能認為為保存生物多樣性而犧牲非人動物是正當的,因為人類的利益(美學、科學、文化等)比非人動物的利益更重要。但這種觀點實為物種歧視(speciesist),應當被駁斥,因為我們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合理化這種對非人動物的歧視行為

這種觀點還有另一個問題,即在決定要保護哪些物種時,其道德考量上難以維持一致的標準。常見的假設是,一個物種的價值與數量呈反比,因此瀕危物種應得到特殊照顧。然而,許多環保人士及大眾的同情心卻經常另有所傾:他們只願意保護某些特定物種,而忽略其他同樣瀕危的動物。物種保育支持者對於不同物種的重視程度往往有所不同,只因為人類更喜歡這些動物,而非基於牠們展現了什麼具有道德意義的特徵。人們主觀偏好體型巨大(如大象)、外表美麗(如長頸鹿)或與人類相似(如黑猩猩)的動物,相對地,那些人類不怎麼感興趣的動物,例如昆蟲和蜘蛛等小型無脊椎動物,其保育工作往往未受到認真重視,除了少數被視為特別討喜的特例,例如蝴蝶。

然而,體型大小、外觀美醜、與人類的相似程度,這些在道德上都是無關緊要的。所有這些生物都具有感知能力,都能在道德層面上受益或受害,無論其外表或與人類的相似性如何。因此,保育物種的正當理由,必須要與個體福祉密切相關。

物種並非個體

關於尊重物種的主張,有許多不同立場的論點。一些理論家認為,物種並非僅是個體的集合體,而是一種生命過程(life process)。這種觀點認為,即使不考慮其個體成員的利益,物種本身也應如其他生命體或生命過程般獲得保護1。然而,這項主張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首先,將物種視為生命過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一個實體若要被認定有生命,它至少必須能夠展現某些生物現象,例如生長、繁殖、對刺激做出反應等;即必須能執行某些生命功能。個體生物體確實具備這些能力,但物種作為一個整體則不然。因此,除非純粹只是象徵或隱喻性地指稱,否則將物種視為生命過程是站不住腳的。更重要的是,即使物種真能被視為一種生命過程,我們仍需質疑:單單「具有生命」這一點,是否足以構成道德關聯性?

生態中心主義捍衛物種保育的立場

而另一種環境倫理觀點,生態中心主義(ecocentrism)則認為自然界的價值體現於完整的生態系統之中。我們可能以為生態中心主義者主張應尊重物種,是因為他們將物種視為一種具內在價值的整體性存在。然而,生態中心主義的核心代表人物其實持有不同立場2。他們聲稱,物種之所以必須被保育,是因其對於維護生態系統(即在他們看來真正有價值的東西)具有間接價值。這意味著對生態中心主義者而言,物種是否具有價值,端看其是否有助於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而個體是否應受保護,則根據族群密度和生態功能這兩個因素來決定。然而,這種立場會引發諸多問題,因為它暗示在道德上,具備特定生態功能的物種應被優先對待,而沒有這些功能的物種則可被忽視。但若我們真正關心動物福祉,就應該在意那些能夠經歷快樂與痛苦的個體──也就是有感知能力的個體──而不只是對環境有特殊貢獻的動物。生態中心主義不僅可能認為某些個體不值得被保護,甚至當其存在阻礙了他們所追求的生態目標時,還可能認同消滅這些個體的正當性。這也說明了為何生態中心主義者會支持為了重建特定生態系統而殺害動物。

若我們接受生態中心主義的觀點,就可能進一步支持為了保護特定的瀕危非感知物種(例如植物)或生態系統中的其他要素,而殺害有感知能力的個體。

一些典型的生態干預措施,正反映出這種生態中心主義觀點,包括撲殺那些不「適應」生態系統的動物、引入其掠食者以減少這些獵物的數量4,藉此控制某些物種的族群規模。儘管這些干預措施會導致許多具感知個體的痛苦與死亡,5生態中心主義者仍視其為有益之舉,因其有助於促進當前或理想生態系統的穩定。然而,基於以下理由,我們應當拒絕此類干預措施:

(a) 具有感知能力的個體有生存免受傷害的權益,而其利益應被納入道德考量。

(b) 無論物種的族群密度或生態功能如何,都不影響其生存與免受傷害的權益。

(c) 同理,我們應當為了猴麵包樹的保育工作,即使消滅人類也在所不惜。畢竟,人類物種不僅數量過剩、缺乏有益的生態功能,更有害於環保主義者意圖推進的目標。

可以想見,大多數人都會對上述第三點感到震驚。這就說明了,以生態功能與影響力作為判定是否尊重該物種的依據,這樣的生態中心主義觀點其實相當可議。此外,這也揭示了為何這些觀點最終仍屈從於人類中心主義——人類及其偏愛的馴養動物往往享有豁免權,而未被要求具備任何生態效用;同時,也說明了生態中心主義者對個體以及他們欲保存的物種皆存在偏頗的考量。

延伸閱讀
Callicott, J. B. (1993) “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onhuman species”, in Armstrong, S. & Botzler, R. (eds.) Environmental ethics: 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New York: McGraw-Hill, pp. 66-70.

Czech, B.; Devers, P. K. & Krausman, P. R. (2001) “The relationship of gender to species conservation attitudes”, Wildlife Society Bulletin, 29, pp. 187-194.

Eckersley, R. (1992) Environmentalism and political theory: Toward an ecocentric approach,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Gunnthorsdottir, A. (2001) “Physical attractiveness of an animal species as a decision factor for its preservation”, Anthrozoös, 14, pp. 204-215.

Kellert, S. R. (1985) “Social and perceptual factors in endangered species management”, Journal of Wildlife Management, 49, pp. 528-536.

Maftei, M. (2014) “What anti-speciesism isn’t”, Medium, Jun 26 [accessed on 1 July 2014].

Rolston, H., III (1986) Philosophy gone wild: Essays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Buffalo: Prometheus.

Rolston, H., III (1987) Environmental eth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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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sow, L. M. (1981) “Why do species matter?”, Environmental Ethics, 3, pp. 101-102.

Vinding, M. (2014) A Copernican revolution in ethics, Los Gatos: Smashwords [pp. 25-26, accessed on 1 July 2014].

Warren, M. A. (2000) Moral status: Obligations to persons and other livings thing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註釋
1.Johnson, L. E. (1995) “Species: On their nature and moral standing”, Journal of Natural History, 29, pp. 843-849.

2.Callicott, J. B. (1980) “Animal liberation: A triangular affair”, Environmental Ethics, 2, pp. 311-338.

3.Some supporters of these position may be found in Johnson, L. (1991) A morally deep world: An essay on moral significance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Rolston, H., III (1985) “Duties to endangered species”, BioScience, 35, pp. 718-726.

4.Shelton, J.-A. (2004) “Killing animals that don’t fit in: Moral dimensions of habitat restoration”, Between the Species, 13 (4) [accessed on 3 March 2013].

5.Horta, O. (2010) “The ethics of the ecology of fear against the nonspeciesist paradigm: A shift in the aims of intervention in nature”, Between the Species, 13 (10), pp. 163-187 [accessed on 13 March 2013].

■ 原文標題與來源:《Why we should give moral consideration to individuals rather than species》Animal Ethics

■ 譯者:邱詩涵 Bonnie Chiu




作者》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iwan Animal Equality Association(TAEA)—動物權(Animal Rights)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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