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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生命協會 的專欄 作者:Krzysztof Saja 作者認為,現在常見對於飲食態度的四種分類,包含「純素者拒絕使用任何動物產品;素食者拒絕吃肉,但可能食用其他動物產品,如雞蛋、牛奶和蜂蜜;動物福利主義者不全然反對使用動物,但致力減少動物在農業系統中所受的不必要痛苦;而一般大眾則心安理得地吃任何法律允許吃的生物」,其實落入一種「非黑即白」的常見思維,忽略了對評估飲食習慣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作者提出「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用來說明為何對某種動物製食品進行個別道德評估會更好。 〈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一文的原始英文篇名為“The moral footprint of animal products”,2013年六月發表於Agriculture and Human Values 期刊第30卷,第二號。作者Krzysztof Saja來自哲學領域,任教於波蘭的斯塞新大學(University of Szczecin)。本文來自香港的動保人曾琬淋的提供與翻譯。 譯者的話:兩年前讀畢的這篇文章,時至今日仍然影響著我在餐桌上的選擇。我們需要承認並面對一個事實-不少真心關懷動物的人,基於各種原因未必已經成為全素食者(包括譯者我)。但我們一般會認為,要不就成為全素食者,不然的話,無論你吃雞還是吃牛,都一樣是傷害動物,沒有區別。文章的作者卻以理性的語氣、清晰的思路,告訴大家原來在飲食上有否傷害動物,不全然是非黑即白。這篇文章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它為「愛動物的肉食者」這個尷尬的問題提出了折衷的補救辦法。你未必認同作者所有的觀點,但這篇稍長的文章絕對值得花時間玩味。 本文出處:Saja. K (2013). The moral footprint of animal products. Agriculture and Human Values. 30:193-202. 原文連結: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460-012-9402-x
簡介 大部分關於飲食倫理的討論均聚焦於探討食用特定性質的食品的正當性上,而少有對於消費由某種動物製食品的個別道德評估--我將這種道德評估稱為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雖然許多動物保護主義者或動物解放主義者認為,至少那些來自發達國家的人應該放棄吃肉或者使用任何動物產品,但其反對者卻批評這一說法,他們支持多數人持的觀點-動物為人類生產無數的美好商品。這些爭論可以從四種飲食態度的典型劃分中看出來:純素者拒絕使用任何動物產品;素食者拒絕吃肉,但可能食用其他動物產品,如雞蛋、牛奶和蜂蜜;動物福利主義者不全然反對使用動物,但致力減少動物在農業系統中所受的不必要痛苦;而一般大眾則心安理得地吃任何法律允許吃的生物。然而,這種關於肉食者、純素者和素食者「非黑即白」的常見分類法,忽略了對評估飲食習慣非常重要的因素。 議論範圍之內與外 說到動物權利的涵蓋範圍、理據和具體內容,哲學界仍存有許多爭議。對於為何動物具有道德地位並應善待之,動物保護人士和哲學家往往給出不同的理由。棄用或選擇性地使用動物產品的常見重點理由一般是由於反對無理殺害動物、僅將牠們視作用具或者導致農業用動物遭受痛苦。基於以上種種原因,素食者拒絕吃肉,而且有許多動物福利主義者致力為農業用動物爭取應得的尊重,並且改善牠們的生活水平。 普遍共識承認動物的福祉是一個重要的道德因素。然而,我想提出如果我們想建立方法去適當評估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我們不僅僅需要(如同一貫典型做法一般)去考慮農業用動物的生活水平或受虐程度, 同時還應該考慮該種動物的體重和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如果我們也考慮到這些常被忽視的因素,並且接納下一節將描述的論據,我們便會發現,原來不論各種動物在農業和屠宰過程中的待遇如何,在道德上來說,吃一公斤雞肉比吃一公斤牛肉大概要差劣163倍,每天平均飲用一次牛奶比吃一次雞蛋要好58倍,而吃一公斤鯉魚肉則比吃一公斤牛肉要差劣501倍。以上幾項結論教人反思消費動物產品是「非黑即白」的普遍概念,更對於設計保護動物的政策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我將在文章後部加以描述之。 不論我們抱著哪種維護動物權利的理由或殺生的倫理,我仍可證明由於動物的不同體重和養殖場壽命,由某些動物品種所製成的產品在道德上遜於其他動物產品。為了使論點帶廣泛性,本文會顯示無論採用哪一種特定的動物保護倫理,所得的結論亦是相同。 因此,本文不會評論哪一種動保倫理更妥當。相反,我會根據對於「為何應停止使用動物產品」這問題的三個常見答案,提出三種不同版本的論證。這些版本完全獨立於彼此。在操作上,我提出三組內容不同,但結構相同的論證,並把三者一并處理和解釋。因此,舉例說,當考慮第一版本的論證時,我們應考慮的論據 (premises) 是A1,B1,C,D1,E1,F1;第二版本的論證則看論據A2,B2,C,D2,E2,F2;而第三版本的論證則看論據A3,B3,C,D3,E3,F3。請謹記,具有相同字母的論據(例如A1, A2, A3)並非同一種主張的不同表述方式,而是在本文中起相同議論作用的不同主張。完全逐一證明這些主張超出了本文的範圍,因此我只會提出一項證明其有效性 (validity) 的基本論點。本文的主旨只是作出一個概念性的主張,即是如果我們接受了那些普及的論據,我們亦應該承認動物在體重和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上的差異,會導致消費由不同物種所製的動物產品之間存在意義重大的道德差異。 論證的哲學論據 論證的首個重要論據是基於共同道德(common morality)和各路動保人士共有的最低限度主張。大致上,此論據表示,動物非石頭,因此至少擁有一些最起碼的權利。我深信只有那些認為動物沒有任何道德權利,以及傷害或殺害牠們並不會有任何道德後果的人,才會反對這項論據。而我並未遇到過持這種反對觀點的人。大部分人(至少在美國來說)都承認對待動物的各種方式存在道德上的差異。(註一) 基於針對動物道德地位或者殺生和虐畜之惡的不同觀點,動物應受到最低限度道德保障這個普遍信念,亦可以用不同方式具體闡述。若我們認同動物至少有權不被無故殺害,我們便是同意論證的第一版本和以下的論據: A1. 在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下,殺死有感知的動物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支持上述說法的人可以持有不同的理由。許多人(特別是非哲學家)認為理據不足的殺戮行為就是有違道德,而這是一個簡單、直觀和不可分析的道德事實,不需要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或證明。這一事實有時以道德生存權來表述:殺戮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在沒有重要理據(例如自衛)的情況下侵犯他人的生存權是錯誤的。另一些看法則可能認為殺生之罪錯在所造成的死亡。在此看法下,殺戮行為是錯的,因為它奪走了生命本身,而重點不是說它奪去了未來生命中潛在的正面經歷和滿足感。這種觀念往往涉及生命的神聖性(the sanctity of life)的論題。 論證的第二版本建基於不同類型的殺生倫理。即使我們能一致同意在沒有重要理由的情況下殺死有感知的動物是有違道德,我們仍可以給出其他理據。我們可以說,殺生的罪過並不在於死亡本質邪惡或者生命本質神聖,而在於剝奪了被殺者未來生命中潛在的正面經歷(possible future goods)以及將來的欲求得到滿足時的愉悅感(Marquis 2007; McMahan 1988; Nagel 1970; Rachels 1986)。根據這個版本,如要評估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我們便需要評估某一種類的動物的死亡所涉及的損失。這種損失取決於殺死這隻動物會剝奪了牠未來生命中多少的正面經歷。如果我們採用此種殺生的倫理,我們便是同意論證以及論據A的第二版本: A2. 在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下,剝奪動物的未來潛在生命經歷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而論證的第三版本則是為了不認為殺死動物必然有違道德的人而設。這個版本假定動物產品的不道德之處並非在於造成動物死亡,而在於動物死前所遭受的惡劣待遇。因此,若要評估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我們需要衡量被使用的動物在其一生中受到了多少虐待(或者善待)。最明顯的傷害就是疼痛和痛苦,又或者由於農業養殖條件而造成天性不得發展(Singer 1977, 2006; Thomson 1990)。另外,如果認為不道德之處是在於侵犯了動物不被視作財產使用的權利(Francione 1995; Regan 1983),那亦同樣可依循這一版本的論證。當焦點放在動物痛苦時,要去評估這種不當使用,我們更自然需要考慮動物在壓迫環境下生活的時間長短,以及在那段時間內所受傷害的多寡和程度。不過,由於關於權利受侵犯的討論爭議較多,因此我們將採用動物痛苦作為棄用動物產品較普遍和爭議更少的理據。如果我們認同動物福利主義者(註腳二)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對動物產品的批評,我們便是同意以下論據: A3. 在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下,導致動物受痛苦是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所有的動物保護人士均至少秉持上述其中一項假定。然而,不一定是支持道德修正主義的人-如某些動物保護主義者-方能接受上述的論據。其實大部分人都認為,如果我們能夠在減低動物痛苦或減少動物死亡的同時,仍然享用到量多而價廉的食物,那麼我們便該樂而為之(Rauch and Sharp 2005; Lusk et al. 2007)。因此,即使我們可能在何時才算「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這一點上各執己見,我仍然假定大多數人都能至少同意其中一個版本(A1、A2或A3)。 第二個論據(論據B)是關於大多數發達國家如何生產動物產品的事實說明。 論據B1(論據B2相同)對應論證的第一、二版本。 B1. 為了取得食物(肉類、蛋類、奶類)而繁殖動物的行為,使這些動物生於世上並導致牠們最終被殺。 吃肉而不殺動物在現實上是不可能的。【譯者註:人工肉/淨肉 (lab-grown meat) 的發明和發展很可能快要推翻這個說法。】雖然一些非肉類的動物產品(如雞蛋和牛奶)的農業方法,在理論上不需要人類繁殖新的動物個體或殺掉經濟效益低的個體,但幾乎所有發達國家所消費的動物源食品,都是在人類操控動物生死的農業環境下產生。如果我們不生產肉類、雞蛋或牛奶,我們就不需要讓豬隻、雞隻和乳牛出生,然後又殺掉牠們。每種動物產品都直接或間接地殺死了所用品種的動物。 論證的第三版本涉及到動物的福祉,以下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對應論據: B3. 視乎養殖方式和動物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農業對動物的生活素質會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為了構建論證的第三版本,我們需要假定不同的農業養殖方式對動物生活水平有不同的影響,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為了簡單起見,我們暫不會討論在野外被獵殺的動物)。應用於不同動物種類的每一種農業養殖方式,會為動物帶來不同的生活素質。 一方面,許多農業用動物,例如豬、雞、奶牛和魚缸中的魚,均生活於密集式動物飼養模式(Concentrated Animal Feeding Operations, CAFOs)。牠們在這種飼養模式中的生活水平,恐怕遠低於自然界的標準。家禽和家畜一般要承受的種種如下:被囚禁於密集環境(例如籠子、板條箱)或者終生處於不見天日的棚舍、設計不當的站立面和居所造成不適和肢體受傷、正常運動以及天性使然的覓食和探索行為遭受限制或完全無處發揮、自然的母性舐犢行為遭受限制或無法展現、圈養棚內缺乏日光和新鮮空氣、過度擁擠令群體受壓並因打鬥而受傷、極端的選擇育種以及人工提高的成長速度和生產力帶來種種健康問題、用作繁殖的動物(如奶牛,母豬)往往無法壽終、感染疾病在擁擠和充滿壓力的密集圈養環境中得以快速傳播、食用和產蛋用的家禽被「修啄」(在沒有止痛劑之下截去喙尖)以防牠們因環境過度擁擠而互相啄咬、在鵝肝生產過程中鵝隻被迫(以插管進喉的方式)過度餵食等等。另一方面,有一些農業方式(例如放養形式的生態養牛場)亦可能可以為動物提供比野外標準更好的生活水平。 因此,除了上述各論據外,我們還需要假定: C. 在道德上,使動物出生於世並不比沒有使動物出生更好。 有些人聲稱,即使食用的動物遭受痛苦,農業仍然是對牠們有益。因為是肉品業把這些動物帶到世上,要不是為了生產肉類,這些動物根本不會存在於世。 然而,這樣的說法及其含義相當令人費解,比較存在與不存在的狀態涉及許多哲學難題,所以在此不予詳談。更重要的是,即使令動物存在的確使該動物受益,這亦不表示在動物出生後,人類可以宰殺牠或令牠受苦。 首先,存在的狀態只有在動物的生命是值得去活的時候才算對其有益,但對於生在密集式飼養系統中的動物來說,情況往往並非如此。其次,使動物存在的行為頂多能賦予人類照顧牠們的責任,卻並非賦予屠殺牠們的許可。第三,一旦動物存在於世上,無論是因何種原因出生,牠們便可能得到受到保護的權利。第四,可能當動物出生於世後,繼續生存的權利亦與生俱來,並超越了人類殺死牠而從中取利的權利。各種權利孰輕孰重,看來與動物因何原因而出生無關。簡而言之,論據C給予論證的支持,已經比起所需的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即使是由於剛才提到的一眾因素而否認論據C的人,相信亦可以接受我所提出的論點。(註腳三) 第四個重要論據(論據D)可以簡單描述為受害者的數量應納入道德考慮之中。 此論據的有效性取決於論據A是否得到接納,因為如果我們不接納缺乏重大理由而殺害或傷害動物是不道德這一說法,我們也不會同意論據D. 殺生是生產肉品的必要條件,亦是生產蛋和奶的常見後果。如果我們認同動物產品的道德問題源於殺生之惡(論據A1),我們便需要假定以下論據: D1. (當其他條件保持相同,)殺死N倍更多的有感知動物,在道德上便是N倍更錯誤。 如果我們持保護動物的第二個理由(論據A2)而依循論證的第二版本,我們便應接受: D2. (當其他條件保持相同,)剝奪動物N倍更多的未來潛在生命經歷,在道德上便是N倍更錯誤。 論據D的最後一個版本針對論證的第三版本,此論據著重於農業過程所造成的痛苦或傷害: D3. (當其他條件保持相同,)造成N倍更多的痛苦,在道德上便是N倍更錯誤。 讓我們來做一個二選一的選擇題,想像有三種情況,其中所有其他條件都一致相同,你會選擇:讓兩個還是三個人喪命;讓三個還是四個人喪命;讓四個還是十個人喪命。 上述論據假定,三個情況中的第一個選項都是在道德上更正確的,而讓更多而非更少的人死亡是更有違道德的。 如果一切條件保持不變,唯一可以改變的是經歷痛苦的時間長度,那麼更正確的選擇就是在盡可能縮短痛苦的時間。此道理對人對動物亦然。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之下,如果進行醫學研究測試時,能殺死更少的實驗室兔子,我們便應該選擇採用這種方法。減低死亡數字和減少未來生命經歷的損失,總比增加好。對於接受功利道德主義(utilitarian ethics)的人來說,上述論題是不辯自明的。此外,大多數非結果主義者(non-consequentialists)都會同意,當其他條件保持不變時,數字和數量便應納入道德考量。然而,任何人若堅持數字不能納入道德考量,他們便不會接受我的論點。但只有極少數哲學家持這種看法處理關於人的事宜(Taurek 1977 ; Timmermann 2004),而以此對待動物事宜則更為罕見。 最後一個概念性論據(E)對於比較跨物種的道德問題尤為重要。此論據組(E1-E3)的基礎結構是: E. 殺死或傷害a物種的動物,比殺死或傷害b物種的動物,在道德上是m倍更錯誤。 並非所有動物都擁有相同的生存權,而且不是殺死任何種類的動物亦屬同樣程度的罪過。一般人對於殺死寄生蟲、害蟲、牲畜、受保護野生動物和寵物,都持有不同的態度。 在波蘭,人們重視貓狗的生命,多於豬、雞和牛的生命。我們不會殺掉流浪的家庭動物,而會把牠們安置動物收容所內。不過,我們也對老鼠和蚊子冷酷無情。我們一般不認為任何種類的動物死亡都是同等程度地令人惋惜。此外,各種動物在生理和心理上也有天然的差異。 正如謝菲・麥馬漢(Jeff McMahan, 2002)所言,心理能力與生命中的心理統一連續性(psychological (prudential) unity)的程度有關,而在評估死亡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時,亦須考慮到這種心理統一性。這種心理能力與動物經驗苦樂的能力有關。一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擁有更高水平的感知能力。由於認知能力更發達的動物擁有更豐富和有價值的生命經驗,其生命若被縮短便更加可惜,所以即使魚一樣能夠感受痛苦,其死亡所帶來的損失也比豬的低。再者,並非每個物種都有相同的感痛能力。 魚的神經系統不如牛的發達,所以農業對魚造成的傷害不比對牛造成的大。 我們或可說,生活在擁擠水缸中的鯉魚,比起獨自生活在狹小的鋼筋混凝土籠子裡的豬,所遭受的痛苦較小。同樣的處理手法如用於不同物種的動物,便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傷害。 論據E以及上述的考慮意味著,若要對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作出終極和周詳的比較,我們便需要收集和比較大量關於動物心理、生理和農業狀況、並由經驗實證所得的數據,以適當評估不同種類動物的死亡和農業養殖狀況所造成的傷害。 這實在超出了本文的能力範圍。不過,為了證明文章的論題(使用動物產品的倫理不僅關乎動物遭受的傷害,還須考慮到其他因素,例如動物的體重和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那麼在初始階段我們需要忽略這些差異。簡單起見,我們先假定殺死或傷害不同物種的動物並沒有差異。因此,以下讓我們假定(根據相應的論證版本): E1. 每隻農業養殖動物的死亡均是同樣程度的不好。 E2. 當因死亡而失去的生命時間長度相同時,每隻農業養殖動物的死亡所剝奪的生命經歷,均在數量和價值上相等。 E3. 在長度相同的時間段內,每隻農業養殖動物所受的痛苦,均在數量和質量上相等。 論據E1-E3並不重要。 然而,若我們暫先作出這些假定,稍後便可以證明,即使我們能夠知道各種動物感受痛楚的相對生理能力,以及農業實帶來多少傷害或利益,這亦不會改變由其他對於評估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更為重要的因素-例如動物在農場中的體重或壽命-所得出的結論。如果我們先接受論據E1-E3,我們將看到動物感受苦樂的能力和所受傷害的多少,原來並沒有一般所認為的重要。 有關動物產品而常被忽略的事實 為了證明來自不同物種的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之間存在巨大差異,我們必須考慮到一些在飲食倫理討論中常被忽略的因素。這些因素本質上是事實性的,反映自關於養殖和食用動物的統計數據,這些數據攸關道德。在接下來的典型討論中,我會以在波蘭生產和消費動物產品-例如牛肉、豬肉、雞肉、鯉魚(波蘭傳統於平安夜食用的魚)、雞蛋和牛奶-的典型方式為例。 根據統計數據,一個波蘭人每年平均食用約70公斤(154磅)不同的肉類製品,但主要來自牛、豬、雞和魚。每人還平均每年進食200顆雞蛋,喝190公斤(418磅)的牛奶。(註腳四) 若要評估和比較一個肉類消費者在70年內可以對某一物種的動物造成多少傷害,我們可先忽略肉類消費者一般會食用來自不同動物物種的食品這個事實。 因此,為了論證目的,我將計算假如一個典型的非素食人士一生中只吃一種動物產品,這會對屬該物種的動物總共造成多少傷害。 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亦建立於解釋使用動物有何不妥的理據。如果傷害是由於喪生或死亡而來(A1),那麼根據論據D1,殺死n隻同一物種的動物就是在道德上n倍更差劣。如此一說,評估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時,我們應該考慮到動物死亡的數量。為此,我們需要知道由每隻動物平均所生產的動物產品(肉、蛋、牛奶)數量。表格一顯示了有關的重要數字。 表格一 動物死亡的算法
所有統計數據來自波蘭中央統計局( 2010 ) *一隻典型的母雞每年生產200顆雞蛋,並在農場生存約12個月。因此,每年吃200隻雞蛋的一般消費者造成了一隻母雞和一隻小公雞的死亡(公雞不會產蛋,因此小公雞通常在出生後便會立即被殺死) **每年造成0.036頭奶牛死亡這個數字,乃是根據在波蘭每人每年平均消費190公斤牛奶的假設而評估出來。因此,飲用牛奶每年造成了0.009頭母牛的死亡。不過,在現代奶牛農場中,為了使奶牛產奶更有效率,每頭奶牛一生中大約會被人工受精三次。所以,產奶過程中每頭奶牛亦生產了三頭小牛作為副產品。因此,個人一年飲用牛奶造成0.036頭牛的死亡這個數字,來自於把被殺奶牛的數量(0.009頭)和牠們生產的小牛數量(3 × 0.009頭小牛)相加。( 0.009頭奶牛 + (3 × 0.009) 頭小牛 = 每年 0.036頭牛) 如果某人只食用來自單一動物物種的食品,在七十年間因此被殺的動物數量會因各種動物的不同體重而差異甚廣。 如果人們只吃牛肉,每人便造成了15頭動物的死亡,但如果只吃雞肉或鯉魚,那麼每人便分別造成2,450或3,220隻動物的死亡。 如果我們認為殺生之惡在於剝奪被殺者未來生命中的潛在正面經歷和將來欲求得到滿足的愉悅(A2),那麼在計算動物產品的道德足印時,我們不僅要考慮被殺的動物數量,還要考慮多少年的動物壽命因生產某種產品而被奪去。 有關的重要數字列於表格二。 表格二 被剝奪的動物未來潛在生命經歷的算法 *母雞一般在農場生活一年,而公雞在出生後便會被殺死。 因此,在雞蛋產業中動物平均壽命是0.5年 **奶牛一般在農場生活四年。然而,牠會生產三頭小牛,而每頭小牛平均會活兩年。因此,我估計牛隻在奶牛農場中的平均壽命是2.5年
即使假定殺生之惡在於剝奪了未來潛在生命經歷,不同物種的動物產品之間關乎道德的重要差異仍與表格一中的大同小異 。 我們可作出以下估計:在70年間,只吃鯉魚總共會奪走135,240年的未來生命,而只吃豬肉則總共奪去710年的未來生命。 如果我們採用論證的第三版本,相信動物產品的不道德之處在於令動物受苦(A3),那麼在養殖場中的生活素質和受苦時間長度的總和,便是評估動物產品道德足印的一個重要因素。 如果認為不道德之處在於在沒有重大理由的情況下,侵犯了動物不被使用或奴役的權利,那麼不道德的程度和侵犯行為持續時段的總和便是計算關鍵。無論是兩者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動物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都是最具決定性的影響因素。因此,全球農場動物福利的優劣不僅視乎動物的生活素質或不人道的程度,更主要取決於在動物平均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和被殺動物的數量。 表格三反映了這些因素可帶來的巨大影響。 表格三 農業養殖造成的動物痛苦的算法
表格四總結了上述各因素,在其中我們比較假如一個人每年吃70公斤(154磅)的肉,而且只食用單一物種的動物,這將會導致怎樣的後果。 表格四 食用肉類產品所造成的後果 如果我們波蘭的雞蛋和牛奶平均消費量(每年200顆雞蛋和190公斤牛奶)為例,表格五所顯示的便是七十年間食用雞蛋和牛奶所帶來的後果。 表格五 食用非肉類動物產品所造成的後果
*上述比較是參考一般波蘭人購買動物產品的典型方式。我們當然不能排除有素食者只食用從有機生態農場買來的雞蛋,那裡的小公雞不會被殺掉,而且與母雞一起活到自然死亡。這種雞蛋便不會每年造成兩隻雞的死亡。可是,大多數雞蛋的生產情況並非如此,其他動物產品亦然。 論證的另一步需要上述表格中計算所得的一些數據,即對於養殖不同物種動物帶來的相對後果的評估。 這些數據會根據所接受的論證版本和用以比較的動物物種而有所不同。我們可以提出以下的事實性估算: F1. 整體而言,吃雞的殺生數量比吃牛要多出163倍。(註腳五) F2. 整體而言,養殖食用鯉魚所奪走的動物未來潛在生命經歷比養殖食用牛隻要多出501倍。(註腳六) F3. 整體而言,被養殖的食用鯉魚遭受的痛苦比被養殖的食用牛隻要高出358倍。(註腳七) 論證過程 當我們選定論證的其中一個版本,並接受論據A至F,便可通過數個簡單步驟將其重構。論證的不同版本取決於對殺死和使用動物所持的不同哲學理念,各版本可以通過採用對應各個論證版本的論據來表達。 如果我們認為動物至少有權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被殺死,論證便可透過以下方式來說明: A1. 在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下,殺死有感知的動物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B1. 為了取得食物(肉類、蛋類、奶類)而繁殖動物的行為,使這些動物生於世上並導致牠們最終被殺。 C. 在道德上,使動物出生於世並不比沒有使動物出生更好。 D1. (當其他條件保持相同,)殺死N倍更多的有感知動物,在道德上便是N倍更錯誤。 E1. 每隻農業養殖動物的死亡均是同樣程度的不好。 F1. 整體而言,吃雞的殺生數量比吃牛要多出163倍。 因此,初步估計吃雞肉比吃牛肉在道德上是163倍更錯誤。 如果我們認為道德重要性不在於動物的死亡,而是在於農業養殖所造成的痛苦,那麼論證將會重構為: A3. 在缺乏重大理據的情況下,導致動物受痛苦是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B3. 視乎養殖方式和動物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農業對動物的生活素質會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C. 在道德上,使動物出生於世並不比沒有使動物出生更好。 D3. (當其他條件保持相同,)造成N倍更多的痛苦,在道德上便是N倍更錯誤。 E3. 在長度相同的時間段內,每隻農業養殖動物所受的痛苦,均在數量和質量上相等。 F3. 整體而言,被養殖的食用鯉魚遭受的痛苦比被養殖的食用牛隻要高出358倍。 因此,初步估計吃鯉魚肉比吃牛肉在道德上是358倍更錯誤。 論證的第二版本能以類似的方式構建。結論可以用一個簡單表格表達出來,當中比較某一數量(例如1公斤)的各類動物產品初步估計會帶來的不良後果。表格六的各列以初步估算的相對道德差劣程度,來比較相同單位數量的不同動物產品。結果是根據使動物產品不道德的三個不同因素而分為三欄:第一欄顯示根據死亡數量初步估算一種產品比起另一種差劣多少倍,第二欄根據奪去的未來生命,第三欄則根據農場養殖造成的痛苦或者不被視作財產的權利被侵犯。若我們採用的是論據A1-F1,表格便顯示出例如吃1公斤鯉魚肉比吃1公斤牛肉在道德上是214倍更差劣,吃1公斤雞肉比1公斤豬肉是50倍更差劣,而食用每日典型份量的1份雞蛋比喝典型份量的1份牛奶是56倍更差劣。 表格六 動物產品道德足印的初步比較* *有關表格六 中所有數字的計算方法,可見註腳5-7。 依靠上述數據,我們可以解決關於論據E1-E3有效性的問題。從表格六的初步估算中,我們可得知來自不同物種的某一單位動物產品(例如1公斤肉或每日典型份量的1份牛奶或雞蛋)的不道德程度的相對比例,而這些數字均遠高於我們假定不同物種之間存在的認知能力或道德重要性上的倍數差異。即使不同種類的動物在生存權、生命的心理統一程度、承受痛苦的能力或農業養殖條件上存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但我們也難以聲稱(譬如)在同等的時間段內,魚承受的痛苦會比牛承受的少300倍,或者雞的生命價值在道德上比豬的低50倍。就算我們認為魚的生命價值是比豬的低10倍,因為魚的認知能力低10倍,而感痛能力亦相應地低10倍,但這仍不足以使吃1公斤魚肉等同吃1公斤豬肉一樣不好。鯉魚肉和豬肉兩者之間,初步比較所得的道德足印差異遠大於10,而且似乎也大於任何兩種脊椎動物之間可能存在的認知能力差異。如果想證明(譬如)吃1公斤鯉魚在道德上跟吃1公斤牛肉或豬肉同等,因為鯉魚的感痛能力較低,那麼我們必須能夠顯示出鯉魚的感痛能力至少比牛隻要低358倍。這看來不太可能。如果聲稱吃1公斤雞肉和吃1公斤豬肉在道德上同等,因為豬的生命比雞更豐富和有價值,那麼我們便需要證明豬的未來生命至少比雞的要豐富或有價值多107倍。這似乎也不太可能。正式來說,如果我們撇開表格六的數據,堅持聲稱因為 X 的緣故(例如因為認知能力和動物生命的心理統一度的緣故),食用某一單位的動物產品(例如肉、雞蛋或牛奶)跟食用另一種產品(例如豬肉或牛肉)同等,那麼我們必須能夠證明這個因素 X ,至少是賦予了各種動物如同表格六所示一般大的差異。然而,由於動物體重和壽命長短必須納入道德考量,而不同物種之間在這兩者上的差異可達100倍以上,所以其他在道德上重要的因素能使結論改變的機會很微小。 重要意義 動物的體重和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是道德上攸關緊要卻常被忽略的因素-此論題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首先,如果希望最大限度地減少動物性食品業對動物造成的傷害,我們不僅僅要支持尊重動物需要和顧及其生活水平的農業養殖方法,更重要的是,還應嘗試鼓勵以吃牛肉和豬肉代替吃雞肉和魚肉。如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動物的傷害是我們的目標,那麼轉而消費從大型動物-例如牛-而來的製品,甚至可以比起單單消費符合生態、造成較少痛苦的動物產品,帶來更大的正面效果。儘管這樣的結論看來奇怪,但選擇改吃體型較大和生產效益較高的動物產品的確是(除了採用純素飲食之外)減低動物痛苦的最合理方式。如果我們只吃大型動物的肉,那麼我們免去了的動物痛苦、死亡數字或未來生命損失,甚至比起只吃受到良好對待的雞隻要更多。即使農業養殖條件不能忽視,更舉足輕重的是動物的體重和在農場中生活多長時間。此外,從道德觀點來看,傳統按食品類型(蔬菜、肉類、非肉類動物產品)的飲食分類法並沒有意義。一個蒙在鼓裡的素食者如果吃從CAFOs(密集式動物飼養模式)所生產的雞蛋,那麼他對動物造成的傷害,甚至會比一個只吃紅肉而不吃雞蛋的人更多。喝牛奶則比吃雞蛋帶來更少傷害。而宣揚食用「白肉」(家禽、魚類)以代替一般肉食習慣,可能不是一個好主意。如果人們不願放棄吃肉,那最符合道德的選擇也許就是吃牛肉。這建議同樣適用於一眾奉行共同道德、抱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信念、但認同動物擁有一些最基本權利的福利主義肉食人士。要是能夠在滿足嚐肉欲望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動物死亡和痛苦,我們就該如此而行。如果我們反對純粹為了能吃到不同種類的鳥獸禽魚,而造成(譬如)300倍更多的動物死亡或痛苦,那麼我們便應該改變吃肉習慣。 大部分希望改變有關食用動物產品的共同道德觀的哲學家或動保人士,均把重點放在侵犯動物權利或惡劣的農業養殖環境上。許多已發展國家會循法律途徑管轄或禁制有害於動物的農業做法,例如屠宰前的長途運輸、以箱式鐵籠飼養產蛋母雞、為雞隻「修啄」的做法、把成年甚至懷孕的母豬養在狹小空間、屠宰動物前未有預先擊暈等等。可是,如果希望減少對動物的傷害,那麼除了農場動物的生活素質之外,我們還有更重要的因素需要考慮。若然我的觀點正確,那麼如果要構建詳細的動物產品道德足印,我們便不僅要考慮農業養殖中的生活素質(動物的偏好滿足度)和侵犯動物權利的問題,而且首先更應考慮到動物的體重和生活於養殖場的時間長短。 致謝 筆者希望感謝Renata Pilarczyk、Jeff McMahan、Harvey S. James、Adriana Schetz、Urszula Zarosa和來自《農業和人類價值》(Agriculture and Human Values:屬農業研究期刊)的匿名評論者,他們提供了讓我受益良多的寶貴意見。 開放取用 本文根據知識共享署名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發布 ,只要註明原作者和來源,便可在任何媒體上用於任何用途、分發和複製。 む譯者註:此乃翻譯自原文,條款適用於原始論文,但不適用於中文譯版。め
註腳 註腳一:根據俄亥俄州立大學(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的研究人員於2004年進行的調查顯示,92%的俄亥俄州居民認同農場動物應該得到適當照顧,而81%受訪者則表示農場動物的福祉如同伴侶動物的一樣重要(Rauch and Sharp 2005)。此外,在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進行的全國電話調查中,95%受訪者同意「我重視農場動物是否得到妥善照顧」(Lusk et al. 2007)。而密歇根州立大學研究人員在2005年進行的密歇根州居民調查中,92%受訪者將「人道對待動物」評為一項於選購動物產品時「非常重要 (very important)」或「頗重要 (somewhat important)」的考慮因素(Conner et al. 2008)。 註腳二:動物福利主義的立場認為,將動物用於人類目的,例如食用、服裝、娛樂和研究,本質上並無不妥,但一切應以人道方式進行,以求將不必要的痛苦減到最少。英國政府於1979年成立了農業動物福利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作為有關動物福利事宜的獨立顧問,其政策可概括為「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免於飢渴、免於不適、免於疾病痛苦、有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以及免於驚嚇和受壓環境。 註腳三:以上關於論據C的評論乃是受筆者與Jeff McMahan的私人對話所啟發。 註腳四:本文中的所有統計數據均來自波蘭中央統計局(2010)。 註腳五:163這個數目來自於表格四行(c)中的被殺雞隻數量除以被殺牛隻數量(2,450 ÷ 15 = 163)。 註腳六:501這個數目來自於表格四行(g)中被縮短的鯉魚壽命總年數除以被縮短的牛隻壽命總年數(135,240 ÷ 270 = 501)。 註腳七:358這個數目來自於表格四行(h)中鯉魚的累計受苦時數除以牛隻的累計受苦年數(10,733 ÷ 30 = 358)。 References 1. 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0. Statistical Yearbook of Agriculture, Warsaw: Zaklad Wydawnictw Statystycznych. http://www.stat.gov.pl/gus/5840_4127_PLK_HTML.htm. Accessed 26 July 2012. 2. Conner, D.S., V. Campbell-Arvai, and M.W. Hamm. 2008. Consumer preferences for pasture-raised animal products: results from Michigan. Journal of Food Distribution Research 39(2): 12–25.Google Scholar 3. Francione, G.L. 1995. Animals, property, and the law.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Google Scholar 4. Lusk, J.L., F.B. Norwood, and R.W. Prickett. 2007. Consumer preferences for farm animal welfare: results of a nationwide telephone survey.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 http://asp.okstate.edu/baileynorwood/Survey4/files/InitialReporttoAFB.pdf. Accessed 26 July 2012. 5. Marquis, D. 2007. An argument that abortion is wrong. In Ethical theory: An anthology, ed. R. Shafer-Landau, 439–450. Oxford: Blackwell.Google Scholar 6. McMahan, J. 1988. Death and the value of life. Ethics 99(1): 32–61.CrossRefGoogle Scholar 7. McMahan, J. 2002. The ethics of killing: Problems at the margins of lif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CrossRefGoogle Scholar 8. Nagel, T. 1970. Death. Noûs 4(1): 73–80.CrossRefGoogle Scholar 9. Rachels, J. 1986. The end of life: Euthanasia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Google Scholar 10. Rauch, A., and J.S. Sharp. 2005. Ohioans’ attitudes about animal welfare. A topical report from the 2004 Ohio Survey of Food,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Columbus, OH: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 Department of Human and Community Resource Development, 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http://ohiosurvey.osu.edu/pdf/2004_Animal_report.pdf. Accessed 26 July 2012. 11. Regan, T. 1983.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Google Scholar 12. Singer, P. 1977.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Avon Books.Google Scholar 13. Singer, P. (ed.). 2006. In defense of animals: The second wave. Oxford: Blackwell.Google Scholar 14. Taurek, J.M. 1977. Should the numbers count?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6(4): 293–316.Google Scholar 15. Thomson, J. 1990. The realm of right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Google Scholar 16. Timmermann, J. 2004. The individualist lottery: how people count, but not their numbers. Analysis 64(282): 106–112.CrossRefGoogle Scholar ※以上文章純屬作者見解,非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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