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水也 的大作中提到: 】
>CATHY
>很抱歉喔,水也無意引起爭論
>只是就人權理念以及法理本身
>所謂的身體自主權
>就是以個人以「己身」為中心所發端而出的各項行為、負擔
>為權利範圍
>所以無論我們贊不贊成「人工流產」的合法化及合法範圍的限縮應該到什麼地步
>都應該以母體自身的自主決策為決策
這真得是生命觀的差異所造成的不同想法。
不管身體自主權的定義為何,
一
當人們選擇的價值觀是──妊娠狀態下的孩子不算是一個人,
它只是母體的一部分,那麼母親自然可以從「己身」的行為與負擔出發,因為經濟、家庭、社會...等因素,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
二
當人們選擇的價值觀是──妊娠狀態下的孩子,即使尚未離開母體,但是他已經算是一個人,並不隸屬於母親之己身。那麼母親其實已不能從「己身」的自主權為出發點,決定這個孩子的死活。
就像一個擁有三歲孩子父母親,雖然賦予孩子肉身,可是不能因為養不起、社會太亂、孩子不乖....父母親就有權力掐死孩子一樣。父母親有它們的主權和人權,但是他們行使權力的時候,不能侵犯到孩子的人權,即使孩子不能表示意見。
否則,所有的強姦犯、殺人犯就都可以說:我擁有我的身體自主權了!
要選擇哪一種價值觀,就看個人的選擇了,孰是孰非,本來就難以定論,當哪一種聲音變成主流,自然就左右了咱們的法律囉。
>而不是以外在的法規範去限制他非生下孩子不可
>畢竟根據優生保健法三十條第六款的精神
>主要是考慮母親在某些特殊的情境變遷下
>例如離婚、家暴、經濟上扶養子女之不可能
>可以選擇不生下孩子
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法律的限制仍有其作用。
墮胎率攀升只是冰山一角,
這是社會當中的許多問題所造成的。
我們鼓勵大家從各種社會生活問題上,尋求解決之道。
但是不鼓勵人們以墮胎解決婦女所遭遇的問題。
也就是,在以上的第二種價值觀下,我們實在不鼓勵人們選擇以「殺人」來解決問題。
以第六款所說的,當婦女覺得生下孩子會影響其家庭生活與身心健康,就可以選擇墮胎。
那麼,如果一再懷上女嬰,女性及其家屬就可以「妨害家庭生活幸福」為由,選擇墮胎。不管孩子有沒有生下來,重男輕女的觀念都很難在一時之間改變,但是我們仍然不鼓勵以墮胎來解決這種問題。
>以上水也純粹從此角度切入
>也避免因為個人的宗教關懷造成已在未婚懷孕下飽受各方壓力的女性們仍須遭受各種包括因果論等心靈上的震懾
>
>這是我關心的範圍
>
>謝謝妳有耐心看完我的說法
>平安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