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姊應是屬於全部放棄摟,因為是和土地與房子相關的遺產,所以在過戶契約中,也必須聲明土地稅金是由對方負擔摟
>【 在 小女子妮妮 的大作中提到: 】
>在拋棄繼承上分為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兩部分唷,
>一個是全部拋棄,包括財產和債務,
>另一個則是指限定某部分的繼承,
>如果有用到的時候要問清楚再決定唷。
>
>>【 在 嚴冥超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意思大概是有點懂,
>>
>>但是表姊放棄繼承,與後來過戶給她叔叔有什麼關係!
>>
>>喔,是不是表姊將她繼承的那一份再過戶給她的叔叔?
>>
>>
>>>【 在 希望之燈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表姊的阿公重男輕女相當嚴重,因此在生前要其未婚孫女放棄遺產繼承,
>>>所以要她簽字蓋章放棄遺產,她因為是吃素修行,所以也不去妄想遺產,於是簽名蓋章,結果當她阿公死後半年,其叔叔才發現遺產放棄無效,也就是說人死之前無法立放棄之約,而必須在死後兩個月內,提出
>>>
>>>放棄遺產之證明才有效,否則依法必須繼承,所以後來也準備印鑑證明
>>>辦理過戶給她叔叔,而不是放棄遺產來解決喔,希望與大家分享法律資訊^^ 因為每一個人幾乎都會遇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