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Re:生前放棄遺產無效....... |
作者: |
小女子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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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編 號: |
第 103455 篇 |
發 表 日 期: |
2004/04/05 22:19:39 |
閱 讀 次 數: |
877 |
此篇文章 回應: |
103450 (嚴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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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此篇的文章: |
1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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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拋棄繼承上分為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兩部分唷,
一個是全部拋棄,包括財產和債務,
另一個則是指限定某部分的繼承,
如果有用到的時候要問清楚再決定唷。
>【 在 嚴冥超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意思大概是有點懂,
>
>但是表姊放棄繼承,與後來過戶給她叔叔有什麼關係!
>
>喔,是不是表姊將她繼承的那一份再過戶給她的叔叔?
>
>
>>【 在 希望之燈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表姊的阿公重男輕女相當嚴重,因此在生前要其未婚孫女放棄遺產繼承,
>>所以要她簽字蓋章放棄遺產,她因為是吃素修行,所以也不去妄想遺產,於是簽名蓋章,結果當她阿公死後半年,其叔叔才發現遺產放棄無效,也就是說人死之前無法立放棄之約,而必須在死後兩個月內,提出
>>
>>放棄遺產之證明才有效,否則依法必須繼承,所以後來也準備印鑑證明
>>辦理過戶給她叔叔,而不是放棄遺產來解決喔,希望與大家分享法律資訊^^ 因為每一個人幾乎都會遇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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