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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討論區 / 家庭與婚姻 / Re:我想問一個有關法律的問題,不知道村民中有無律師可以幫忙

討論區/家庭與婚姻 文章

主題: Re:我想問一個有關法律的問題,不知道村民中有無律師可以幫忙
作者: 劉石頭
文 章 編 號: 第 159353 篇
發 表 日 期: 2005/11/25 13:03:15
閱 讀 次 數: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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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學想這應該有點類似吧!

要是在不行在說後學在按照文章去問認識的代書!!



"夫債妻不還"私約無效

桃園胡小姐問:

我先生兩年前去大陸工作,結果有了外遇,他不願離婚,

他準備自己創業,可是資金不足,我擔心會被他拖累,

想請問若先生在外借錢還不出來,我要幫他還嗎 ?

若我請他簽一份合約,表示欠債無須太太還等,並請人簽名作證,

請問有法律效用嗎?





律師岳珍答:

原則上,夫妻雙方沒有特別到法院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一律適用現行法定財產制,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債夫還,妻債妻還,

雙方債務都得自行負責,不用替對方背債務,除非有下列例外狀況,

才會出現妻子要幫丈夫還債務的現象!

第一種狀況是,妻子幫丈夫簽發支票.本票.等票據的發票行為或背書,

無論夫妻關係是否存續,丈夫的債務,妻子都必須清償!



做保人須負責債務

此外,妻子擔任丈夫的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是信用卡的正.副卡持有人,

妻子就得為自己的簽名負責,擔任丈夫的債務!



此外.若有負債的丈夫死亡後,妻子當然法定繼承人,

償還債務之責也會轉移到妻子的身上,因此妻子需依(民法)規定,

在期限內到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只要做到這點,

妻子就可不用替丈夫清償債務!

至於要求先生簽約一事,基本上無效,只要胡小姐不幫丈夫簽發票據.

背書,作保,擔任債務人,依法不必幫丈夫還款;若胡小姐已替丈夫簽發票據等,

縱使丈夫有簽署合約,對債權人有不生效力!

轉蘋果日報94/11/9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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