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粗略的給您一點意見:
騷擾的問題一定要有事證,還是先買台電話錄音機取得一些具有證據力的對話再說吧!
至於監護權的問題,基本上依法律的規定,其母當然擁有監護權.
62 年 台上 字第 1398 號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但是在你們的情形下,也許可以援引這個判例排除其監護權:
32 年 永上 字第 304 號
夫死改嫁,其未成年之女未隨母同往者,顯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與其女同居之祖父,即為其女之監護人。
但是這個判例事實上並非謂其母沒有監護權,只是說其母不能實際行使監護其子之權利與義務,在你的文字描述中,並沒有很清楚的說明小孩應該現在到底是在那裡?現階段由誰扶養?如果小孩戶籍在基隆,可是寄養在你家,然後小孩的母親對小孩不聞不問,甚至不知去向,也許可以援引這個判例,由其同居祖父爭取監護權,但是如果最近幾年小孩都跟著媽媽,或者小孩的母親對其子的權利也沒有不能行使負擔的情事,根據22年上字123號判例意旨,則不應為其未成年子女設置監護人,自然你們也不太可能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