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iis村民活動中心
suiis村民佈告欄
|
||
|
||
|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的專欄 傑出且功勳卓著的哲學家瑪莎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撰寫了關於人類基本議題的重要書籍:包括性和性別、倫理學、政治和正義。不過,在她即將出版的書中,她令人敬佩的注意力將完全轉向非人類。即將於1月3日出版的《為動物伸張正義:我們的集體責任》(Justice for Animals: Our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中,75歲的納斯邦認為,我們應提高動物的法律地位,建立倫理框架,使動物有權利追求屬其自身的豐富生活,而動物權不應該次等於人權。(這本書是獻給她的女兒瑞秋的,她是一名動物權律師,於2019年因移植手術後感染而去世,年僅47歲)。納斯邦表示:「每一種或每一隻個體動物,都應該要有一個像樣的機會,能過上符合其生物獨特性的生活。」 顯然像工廠化養殖和偷獵,這些被人類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妨害了動物追求繁榮(豐富)生活的權利。當動物的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就應有法律救濟(追索權),似也合理。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認為動物生命與人類生命具同等價值?例如,若路人看到一隻狗和一個孩子在著火房子裡,只救了孩子,我想多數人都會認為這可理解。但若情況反過來,路人救狗而非孩子,我猜這會被視為令人震驚的道德錯誤。為什麼這樣呢? 我想這和我們想救家人而非陌生人的理由一樣:一種直覺上的親近感。這並不壞。許多情況下,它都能很好地指引我們行為,但它忽略當兩個選擇都涉及不當行為(錯誤行為)。如果我們只根據關係親近性選擇救一個人,必須承認另一個體的死亡是錯誤的。而我們因此得加倍努力確保動物在未來不會滅亡。在個人生活/私人領域中,這種「親近感」可提供指引,然而,公共政策應基於正義(是非對錯)而制定,不應由利益團體的「親近感」主導。好的做法是透過一個正義理論指導我們所有人大範圍的公共行動,然後留下各種社會空間(私人領域),讓我們能表現自己對孩子或任何事物的偏愛(親近感),不同領域應有所差異。 動物生活和福祉與人類如此徹底交織,我們該如何劃定領域為動物伸張正義? 這方面有兩種處理模式。第一種是我們現在能做什麼?另一種則是我們的目標是什麼樣長期目標?我的書主要關心第二個問題。 如果我們有長期目標的問題意識,我稱之為虛擬憲法(全世界憲法,也就是世界應瞄准並努力邁向的目標),那麼我們可以合理探討從何開始?我是漸進主義者(我主張循序漸進)。我們應先糾正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工廠化養殖業,他們正在資助一些計畫,讓肉類業披上一層虛假卻讓大眾更能接受的外衣。 我們必須讓人們知道真實發生了什麼,然後找出不同方法,協調一致地行動,為動物爭取正義。這很難,因為有些動物在國界內(還在法律管轄範圍內),有些則在穿越不同國界(難以規範)。最有希望的是,每個人在當地採取行動並互相協調。例如你想阻止小狗繁殖工廠在芝加哥銷售它們的商品。但我們還是必須有一個長期目標,我正試圖闡明這一點。 例如,麋鹿獵人的長期目標是什麼?他們可以說:長期目標是麋鹿族群的健康,透過對大自然的保護及管理,為這目標做出貢獻,麋鹿被槍擊致死總比被疾病或捕食致死來得好,而他們支付的許可證費用產生的收入,還有助於支持野生動物委員會等等。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為了運動而獵殺麋鹿在道德上是公正的? 麋鹿問題真的很有趣。我確實覺得,無論人類還是動物,都必須進行數量控制。現有的控制方法總不太好,但人類和動物必須限制數量增長,使世界達到最低限度的平衡。對於麋鹿,有一些方法已被嘗試過:除了冷血地射殺它們,還有人主張引入狼群把麋鹿撕爛,人們說這樣更好的,因為這「自然」。我不喜歡這種說法。對於麋鹿來說,一槍打爆大腦比起被狼撕碎好(前提是這個人知道如何射擊,因為很多獵人不知道)總之這個長期目標唯一合理的解決方案是某種數量控制。 你剛才關於狼的說法,讓我想到你在書中一句話,關於野外的脆弱動物「被捕食者吃掉根本不是這些生物的生命形式的一部分」。不是嗎?既然捕食者確實存在,怎麼可能不是? 自然並不和諧,自然也不公正。試想:婦女經常被強姦,在整個人類歷史上向來如此。這並不意味婦女是被造來強姦的。她們是被造來過自己的人生,有相當自主權。然而,現實中她們處在一個其他人擁有更多權力的環境,她們經常被強姦。我們不應該延續這種情況,說這是婦女天命。掠奪行為也如此。現在,作為一個漸進主義者,我想謹慎些,我不認為掠奪性動物做錯。也不認為應該剝奪它們生活方式。也不知道如果我們開始保護所有羚羊不被殺死,會不會生態系統產生可怕的失衡。但我們確實知道,我們教會了伴侶動物選擇替代行為。那些讓貓去院子玩的人,為了阻止貓吃小鳥,教它們抓樹。如果它們是室內貓,還有貓抓板。讓貓用道德上可接受的方式來滿足其掠奪本能。 野生肉食動物不會停止獵食。 但人類幾個世紀以來發明一些替代選項,不讓越來越多婦女兒童被強姦、折磨,比如職業足球和其他競爭性運動,數世紀以來讓男性侵掠本能得以宣洩。雖然我認為沒有真的發揮作用。它其實導致不少強姦文化和虛假的男子氣概,但這岔題了。總之,我認為替代行為是最好的。就像在動物園,園方會給老虎一個重球來玩,然後以更人性化屠宰的肉餵養老虎。總比讓老虎把小動物撕碎好得多。 你剛才比較掠奪和強姦,你書中也有寫到,但獵食/侵掠的生存面向,與強姦不是很大區別嗎?野生肉食動物必須吃其他動物,否則它們會死。 我認為有時在戰爭時期和其他情況下,男人覺得他們需要強姦,是因為他們必須有伴侶、孩子,甚至在今天,這個不斷茁壯的「非自願禁慾運動」所表示的:「我有權利強姦婦女,因為沒人跟我約會」。強姦文化中存在這股力量,但無論如何,這不是生存面向。這就是為什麼我不說動物做錯什麼。 然而事實是,凡獅子老虎生活所在,都有人類在控制,所以,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餵它們,但我不鼓勵在大型動物保護區這樣做,因為不確定整個環境會發生什麼。原則上,你可以像聖地亞哥動物園那樣做:給它們提供被人道屠宰的肉。甚至未來可能是實驗室培育的肉,徹底不涉及殺戮,我們讓動物以其他方式滿足它們的侵掠/攻擊本能。雖然這不是我們現在應該馬上做的事。 你剛剛說大自然其實不公正。但正義與否,和人類無法控制或干預的大自然無關係吧? 當人們提出這種論點,他們其實不瞭解人類在這些所謂「大自然」的控制程度。他們認為非洲野生動物保護區是一個沒有人類管理的原始空間,這是完全錯的。他們認為海洋沒有人類活動的地方,也是非常錯誤的。天空也是如此。所以我們最好認識這點。但為什麼人們會說,由於大自然某些事,證明大自然是公正的?當人們這樣說的時候,其實是在安慰自己。彷彿若不是仁慈的上帝在做,那就是大自然在做,而大自然是事情「自然而然」發生的方式。但真相是,現在的世界沒有所謂的「大自然」,我們人類在任何地方都是負責人。唯一問題是我們到底要不要做良性的、願意好好照料「大自然」的管理人。 讓我問一下關於動物和法律地位(當事人資格)的問題。對「賦予動物個體更多的法律地位」的一種批評是,對人來說,成為法律體系的一員,意味著他具有某種程度的社會責任和可歸責性,但動物不可能有這兩種責任,至少沒有相似能力承擔這兩種責任。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 這邊要注意的是,法律地位/當事人資格包括有傷害造成,當你作為一個特殊的生命個體受到了傷害。你不一定要有責任能力。讓你有資格成為法庭裡的當事人是因為你受傷了。擁有法律地位只意味著律師可以在法庭上代表你爭取正義,也就是那些代表動物利益的律師。若沒人可以作為動物利益的訴訟代理人時,問題就來了。當動物受苦時,例如,你在打你的狗,且無人執法時,沒人可以介入主張:「我要作那隻動物的盟友上法庭提告,並要求國家通訊執行法律」。對那些在地動物,不僅是室內馴養的寵物,包括城市裡的所有動物,應該有一個動物福利部門,行使類似職能。 能否具體舉例,有哪些好的法律沒有被執行? 納斯邦:大多數州都有法律禁止虐待家畜和農場動物,但這些法律很少執行。關於如何運輸牛隻的法律,鐵路車廂里必須有什麼條件,它們可以在那裡待多長時間,必須有什麼樣食物。至於狗和貓,若有人虐待動物,又無人執法的話,現在沒有其他法律機制因應。但若賦予動物法律地位/當事人資格,就可以做很多:不僅是促進現有法律被執行,也可提出各種憲法挑戰。至少我們從現有法律開始,假使你閱讀《動物福利法》,那是非常廣泛的法律,對物種有廣泛的聯邦保護,但基本上沒有執法。我認為在地方、州和國家層級都需要有辦公室。在地方層級,芝加哥有一個兒童福利部門。同樣地,那也應該要有一個動物福利部門,然後要有一個法定告發/檢舉機制,讓公民能夠、也必須檢舉他們看得到動物虐待。州的層級也可以這樣做,在聯邦層級我們需要更嚴厲的法律。最終我們可以像印度,根據憲法承認動物的權利。現在,動物被承認為印度憲法第21條意義上的人,這相當於我們的第14修正案。你不能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下任意剝奪動物的生命或自由。這是一個長期目標。 你剛剛描述自己是漸進主義者,但如果我們要貫徹書中動物正義的論點,就意味著要完全重新思考當代社會的大部分內容,從土地所有權到我們吃的食物。針對你所設想的那種變革,最好的歷史參照物是什麼? 我認為是婦女權的進步。幾千年來,婦女被認為是單純的東西,是男人的財產。如果你讀荷馬的《伊利亞特》,女人是送給英雄的獎品。這就是對婦女的標準看法,當然,一直以來有反面意見,就動物而言,它們也被當作單純的物,單純財產來對待。人們問我為什麼是一個樂觀的人,但其實作一個女權主義者,作為一個女人,是不能不樂觀的。1890年,沒有一個國家為婦女提供投票權,現在,甚至沙烏地阿拉伯,婦女在某種程度上也有投票權。這是一個向前邁進的過程。到處都有挫折,而婦女在世界各地的高等教育中的表現都優於男性,因此我認為長遠來看,挫折不會停歇。動物運動亦如此成長,但速度較慢,因為他們的聲音沒有被記錄,他們也沒有直接參與公共政策。只有通過人類的善意參與,這種進步才會發生。我相信它將會發生。
原文出處 作者/David Marchese 作者》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EA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Taiwan Animal Equality Association(TAEA)—動物權(Animal Rights)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上文章純屬作者見解,非本站立場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
|
|||
建議使用IE7.0以上, FireFox 3.0以上, Chrom的瀏覽器,瀏灠模式1024x768 本網站內容、圖案、著作權 及責任歸作者所有,禁止未經授權轉貼節錄使用 © 1997-2024 suiis|素易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