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安樂死?安樂死算是自殺嗎?
不殺生的對象是指凡有生命的一切眾生,因此一切眾生都不能殺害;若有人對待眾生,具備殺因、殺緣、殺法、殺業等四種條件,就構成殺生的罪過。
所謂「殺因」,「因」是指我們的起心動念。無論是仇殺、情殺、財殺……,總之有了置對方於死地的想法,這個就是因。產生了這個心念以後,倘若即刻反省檢討,覺察到自己的過失,化解心中的惡念,就不會造作殺生的業報。但是,如果沒有覺察、覺照,心中念念遷流,殺心日益堅固執著,一旦遇到會合的因緣,就會發之於身、口,或是自己動手、或叫人殺生,造下罪業。殺生的方法有很多種,如果心中殘暴不仁,運用種種慘毒的方式致人於死,罪過就愈重,將來所受的惡報就更重。
動諸行為讓對方的生命結束,造成殺生的事實,就構成了殺業。如果對方生命尚未結束,就是造成傷害或是重傷害罪。當殺因、殺緣、殺法、殺業四事具足,殺生的業報構成後,造業者就要受報;無論是現世或未來,當因緣和合時,惡報即會現前。明白了這些道理以後,就知道任何有生命的眾生,都不可以殺害。佛法中的不殺生戒,不僅指不殺人,連動物都不能殺。且不僅佛法如此,現在的先進國家亦基於慈悲心的道理,積極推行保護動物政策,只要被發現有虐待動物的行為,即是觸犯法律。所以不僅要做到不殺生,還要積極的去護生、救生。
起了殺生的心念,具足殺因、殺緣、殺法、殺業,就構成殺生的果報。如果是日常生活中走路或擦桌子,不小心把小蟲弄死了,屬於過失殺生,所受的罪業較輕,但將來還是要受報──受無心之報、受過失之報。
以前有一個老和尚,在路上看到一塊大石頭,起了一念慈悲心,恐怕有人踢到了這石頭,會跌跤受傷,就把石頭撿起來扔到路邊,沒想到正好打死一隻螺螄。此即是犯了過失殺生的罪。所謂應注意而不注意,即犯過失罪。所以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人在那裡、心在那裡,心能夠做到處處作主,就少造很多的罪業。 這位老和尚因無心之過打死了一隻螺螄,發現了之後馬上就為螺螄授三皈依,並念佛號、誦往生咒,作功德迴向給牠。螺螄由於受了三皈依的緣故,得到三寶加持,所以轉世為人。螺螄轉世為人,而且得為男身,生來十分聰穎,之後考中了進士,當了縣長,正巧老和尚所住持的道場在其管轄區內。縣長聽說這位老和尚的德行很高,想去供養、請法。不過當他專程前往道場時,正逢老和尚在房間用功。
縣長心想雖然沒有見到老和尚,但帶了這麼多的銀子來,還是要供養這位老和尚。於是將這一包銀子掛在門板上面,就回縣府了。老和尚打坐結束走出房門,稍不留意,這包銀子就從門上頭掉下來,剛好打到老和尚的頭,於是老和尚當場就往生了。這公案就是告訴我們雖是無心之過,依然要受報,只是罪業比蓄意所為要稍微輕一點。
所以這世間上任何事情,一點一滴,皆為因緣果報感召而來,過去因,現在果,絕非偶然。所以持守不殺生戒,一方面是基於慈悲心、護生、救生;一方面是明識因果,避免未來受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