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iis首頁 | 設為首頁 | 加入最愛
限時特價商品
» 更多
 
現在位置:討論區 / 家庭與婚姻 / 所有回應 家庭與婚姻 # 215287 之文章
討論區/家庭與婚姻 文章

上一篇:家,不是講理的地方    下一篇:警告!!家有不幫忙分憂解勞的老公請注意
主題:青少年性別平等教育 含原文總篇數 1
原       文
作者: 珠善
發表日期:2010/02/07 23:09:31
文章編號:215287   推文人氣指標: (0)

 

親愛的朋友們,阿彌陀佛!

 

面對青少年的種種問題都是要非常理性處理,事前預防重於事後彌補與遺憾!

 

祝福大家 平安幸福

珠善感恩合十

阿彌陀佛!

 

性別平等教育 青少年性行為(上下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OWay2rI6Yw&feature=PlayList&p=3E47628285714881&playnext=1&playnext_from=PL&index=11

 

性別平等教育 青少女懷孕 (上下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c_2wdQID7c&feature=related

 

點選此圖片,可看動晝影片                       

 

偷嘗禁果的戀人

一、案例事實
小雯目前就讀於某國中三年級,與同為15歲的同學阿迪相戀,雙方情投意合,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了數次性行為,但因未做好避孕措施,導致小雯懷孕,小雯的家長知道此事後,非常生氣,表示要控告阿迪,請問阿迪與小雯應該怎麼辦?
二、法律解析
小雯與阿迪發生性行為,雖雙方皆為自願,但由於考量到兒童及少年尚無完全的判斷能力,為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阿迪已觸犯了刑法第227條之規定,然而法律亦考量到年齡相近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而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刑法第227條論處,似過於嚴苛,因此刑法另定有第227條之1規定,即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雖法官可對阿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仍應依具體情況判斷,對其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為保護未成年之人,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此罪時,須告訴乃論,故如當事人放棄告訴,則檢察官不得主動提起告訴。

不過應注意的是,刑法第227條的被害者包括男女,並不只限於女性,因此小雯也同樣觸犯了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因此阿迪的父母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條文依據來控告小雯,而法院也應依刑法第227條之1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小雯懷孕後,將會面臨是否要將孩子生下來的難題,因現行法令之規定,唯有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情形時,才可以合法墮胎,否則墮胎將會觸犯刑法第288條第一項之規定,最高將可處以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優生保健法第9條所規定合法要件,包括有: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唯有在合乎上述要件時,小雯才可以在父母的同意下,進行合法的墮胎,否則小雯還是應該將孩子生下來,但因為小雯目前仍在就學,且心智亦尚未成熟,在照顧嬰兒上也許會有困難,此時小雯可考慮將嬰兒出養,因為小雯亦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出養應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後始可為之。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一、案例
慕懷與涵煙於九十二年十月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雙方並在十月底正式成為男女朋友,而慕懷明知涵煙乃國中三年級學生,未滿十六歲,竟趁涵煙離家出走至其住處暫住之機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凌晨五、六時許,經涵煙同意,在慕懷房間內,為性交行為一次。過幾天,涵煙被其母親找到,得知慕懷與涵煙性交一事,大為忿怒,一狀告進警察局,慕懷認為他與涵煙是男女朋友,而且為性行為是經過涵煙同意的,應該不犯法才對,他的想法對嗎?
二、法律解析
1.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條所規定的性交、猥褻行為,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可知,乃是不違反意願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也就是經過同意,在男女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依本條之規定可知,縱使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只要為性行為的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他方就觸犯上開刑法的規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法條規定的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所以只要為性行為之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無論是少男或少女,他方與之為性交,均有上開法條之適用。不過現在實務上,如果為性交的男女雙方均是未滿十六歲之人,常見的是少女之家長告少男,罕見少男之家長告少女,可能是因為傳統上仍認為這樣的情形吃虧的是女孩子吧!
2.為何兩情相悅、兩小無猜的性交行為會被認為是犯法呢?因為立法者認為年齡小於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年紀尚輕,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的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另外,亦應提醒的是縱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的法定代理人如父親或母親同意,也不能阻卻犯罪,亦無刑法第十六條但書後段所定「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之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三八二七號判例可資參照)。但是,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亦即行為人若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與男女朋友兩情相悅為性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發表文章   回覆原文  引用原文   精華區  
回 應 文 章
共 0 筆 第 1 頁/共 1 頁   << 上一頁下一頁 >>

上一篇:家,不是講理的地方    下一篇:警告!!家有不幫忙分憂解勞的老公請注意


建議使用IE7.0以上, FireFox 3.0以上, Chrom的瀏覽器,瀏灠模式1024x768
本網站內容、圖案、著作權 及責任歸作者所有,禁止未經授權轉貼節錄使用
© 1997-2024 suiis|素易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