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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討論區 / 愛情與友誼 / 所有回應 愛情與友誼 # 208449 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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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角度談網路發言~網路禮儀 含原文總篇數 2
原       文
作者: 勇伯仔
發表日期:2009/03/01 9:00:57
文章編號:208449   推文人氣指標: (6)

感謝網管人員刪除不當貼文---雖慢了幾個月

我絕少在此發言  但實在看不下去  出面說明一些法律觀點與網路禮儀

法律界定此處為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任何發言皆不可影射毀謗他人  否則即觸犯刑責

刑責輕重是小事   但一旦判刑確定即帶著終生烙印---毀謗前科

這對移民  求職  求偶  求學皆有影響

發言請謹守網際禮儀   切勿捏造事實謾罵影射毀謗他人

私人隱私(例如疾病)未經當事人同意均不得揭露

男女交往是好事   成年人該懂得保護自己 受害就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把加害者繩之以法  使其吃不完兜著走

在此作非理性的漫罵是最壞的示範   為法所不許

揭露他人隱私或捏造更是天理難容

網管有保全及提供法院證據的"義務"  ~注意這兩個字~"義務"--請勿以身觸法    爲保護辛苦的網管人員在此不多著墨

國內有多位從事網路毀謗訴訟的專業律師   其蒐集證據的能力和方法  單純的素食網友絕對想像不到  亦不多所著墨

這裡是素食網友交誼的平台   切勿當作個人發洩情緒的場所

發言請遵守網路禮儀    我們是優質的素食者   至所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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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內容:

勇伯仔有人遇到交往對象人品不佳不值得繼續交往, 萬萬不可謾罵洩恨! 因一種米養百種人,交往前眼睛本就該張大一點,閉著眼睛事後謾罵怪誰,若是遇到騙子絕對不必姑息!提告!給他(她)一個前科2009/03/01 21:30:59
勇伯仔回Tina9191 ...同理!都違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你只要蒐集完成即可提告!記住! 提告一方要自行蒐集證據,網管人員手中的資料在只能法院要求下提交法院作證,若網管人員幫助蒐集即違法~這種證據不但無效,網管人員還要吃官司2009/03/01 21:16:01
勇伯仔很高興能用理性的態度,由法律角度討論網路禮儀,希望與大家借這些討論交換心得,以免觸法而不自知,更可保護自己!歡迎多多討論!2009/03/01 19:29:07
勇伯仔小提琴獨行俠+鋼琴新好男孩+生理學小帥哥說的對極了!千萬不要挑戰以及輕蔑網路警察的能力!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不管是誰只要犯了法,有人提告就會倒大楣2009/03/01 18:28:03
Tina9191那請問那個刪文改匿稱的人,之前發表不實或毀謗女性友人的文章是否觸法?2009/03/01 17:34:22
小提琴獨行俠+鋼琴新好男孩+生理學小帥哥支持!有時候時常看到有些素網友,把餐廳的批判寫在網上,而且有很多是非事實,甚至於使用「舌頭感覺法」,冤枉店家賣葷...我的一位朋友也是,創立的古典音樂的交流平臺,卻有人喜愛吃飽沒事幹的到處罵,很多人以為IP查不出來,所以我可以丟了一句話就走人,但是不要挑戰以及輕蔑網路警察的能力2009/03/01 1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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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但願一念悲心起,盡釋前嫌愛無礙。

作者: Ellery
發表日期:2009/03/03 22:18:58
文章編號:208497 篇  此篇回應:第 208483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哪裡有真實?

對於一個不相關的旁觀者來說 看著妳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 有能力判斷何謂真實嗎?

對於其中的糾紛 我們並非親身所見聞 也沒有明確的證據可判定

男女之間的事情本就難說 怎麼講單純不單純 更別說有個明顯理性的標準去判斷對錯

如果沒有明顯違法的情事 二個人之間的事 旁人又管得了什麼

再說旁人又怎麼能清楚客觀的了解 到底雙方平時的相處狀況 以及問題如何

而且 不論做什麼事 不也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  通常感情方面的事 也沒有說是絕對哪一方的責任

 

這裡唯一能夠確定的事只有一個 那就是妳明顯在公開的場合對特定人毀謗

如果真的進入訴訟 妳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這些事 那是不罰 反之 就可能構成毀謗罪

不過這是之後在法庭上的事 現在跟我什麼關係 最多不過看看熱鬧 或是看的不爽跟著罵一下

講白一點 這不過就是個八卦而已  能證明什麼?

我只想問一點 妳說的事是妳自己真正所見聞經歷 還是妳有什麼明確證據證明

如果沒有 或是妳也不過是聽別人說的  請妳不要在這邊講些有的沒的八卦毀謗別人

雖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 但涉及毀謗的情事 就算不打訴訟 我想基於本站的管理 應該也不允許這樣的文章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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