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心心相印
發表日期:2007/12/07 18:59:51
文章編號:19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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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一家幼稚園工作
因一些問題 主任覺得沒辦法再教我了
叫我做到當天
事後我想想這樣的教人離職
在法律上 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常識不足 很容易吃虧的
像華視「快樂有過正」節目就不錯
會告訴你正確的法律常識
我只是要業者 如果要人離職
至少要提前告知 而且有些問題
比如小孩上車前要點名 但上車時小孩並沒上車
只要沒上車 不管什麼原因 都算點名老師的帳
我就是因為這樣3次了 主任最後一次不讓司機回來載小孩
硬是要我出錢叫計程車 送小孩回去
很貴耶
氣的是 司機願意回來 卻被主任擋住 叫他不用回來
咳......都過了3個月了 想想真的很冤枉
推文內容: | 布鞋:你們那家幼稚園確實怪怪的,主任應該是完全以利益導向在辦學嘛,這樣的幼稚園還經營的下去嗎? 學生家長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你應該可以要求遣散費吧!! | 2007/12/08 0: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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