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那惡店封號?? 作者: 穎宇 發表日期:2004/10/10 2:52:15 文章編號:124861 篇 此篇回應:第 12485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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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問題,交由法官、檢察官去解決吧,反正是自由心証,誰來解釋都有不一樣的看法。
倒是吃素的人尚要修點口德,別人的態度不好,那是商家的事,點出名號總是比不上暗喻來的妥當些,不是嗎?留點後路給人走,說不定也是給自己留下條好路。
如果這裡也變成口水戰場,那就不妙了。
>【 在 排隊上天堂 的大作中提到: 】
>從北吃到南,從南吃到北,遇到所謂態度不佳的目前只遇到一家
>並未在小館看到評語,所以請勿任意猜測對號入做
>那次同行非素食幾個朋友也覺得不舒服,
>跟老闆娘反應之後,雖然沒有改善
>不到三個月,那家店就掛了.. 雖然那家東西真的不錯吃
>
>雖然說 有一種聲音叫做正義
>如果這家店這麼惡劣,該倒自然會倒
>古人不是說,好事不出門,惡事傳千里
>
>
>
>
>
>
>>【 在 御風而行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想到了一個問題,”惡店”的封號,
>>黑心素食是客觀事實有物證,不太涉及到人情緒上主觀因素,
>>
>>小館裡不少被批評的店家雖有網友指陳該店不周之事實,
>>但,也另有網友出面證實該店家態度並非一向如此,
>>批評的事實並非全面,惡店之稱對該店家來講真的承受不起∼
>>
>>這邊不管惡店封號是不是毀謗,
>>我還是會建議小館網友陳述事實即可,
>>還是少用情緒,光看文章就決定商家的死活∼
>>
>>
>>對不起我又話多了∼真的是..
>>
>>
>>>【 在 顓兒 的大作中提到: 】
>>>非常感謝PLAY 和小馬提供的法律知識﹐不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給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法律的東西﹐最怕斷章取義。如果說在網路上提到自己在某家餐館的不愉快經驗能被定義為犯譭謗罪﹐那新聞記者和消基會他們應該是譭謗罪犯的平方甚至立方了。立法院那些人就更甭提﹐每逢選舉之前那些形形色色就更不用說。
>>>
>>>我想只要沒有用到髒話﹐或是揭發素食老闆私人瘡疤(諸如左臀有個大瘡或和某女服務生有染等等) ﹐應該都不算犯法吧﹖
>>>
>>>希望小館的花越開越盛﹐越開越繽紛﹗
>>>
>>>
>>>
>>>
>>>>【 在 play 的大作中提到: 】
>>>>感謝小馬把法條全文都張貼出來,讓大家有清楚的認識
>>>>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
>>>>以上的規定,大家細讀後應可瞭解含意,作為自己言論法律責任的分寸。也就是不可捏造,
>>>>合理地就事論事。
>>>>
>>>>我沒有看到村民針對餐廳老闆私德批評,例如有婚外情。如有,應該很快就被刪除了。
>>>>小館目前的管理可說相當謹慎,村民也大多知所節制。
>>>>揭發特定食品為黑心素食、衛生堪虞,雖然會嚴重影響到對方名譽,並不是犯罪行為。
>>>>這不只涉及言論自由,也是大眾知的權利,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如果法律上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所有報紙、電視、書籍雜誌、網站上的言論,將隨時都會觸法,
>>>>將沒有公共評論的空間,沒有輿論、清議來監督商家,太可怕了。
>>>>
>>>>而村民如果只是陳述個人受氣經過,有的人看了認為只是感受問題,
>>>>認為小事一樁、情有可原,不值得生氣,反而產生興趣要去試試,
>>>>可能還不一定會達到誹謗罪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吧
>>>>
>>>>另外相關的,還有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開宗明義先說言論自由的價值與重要性,
>>>>解釋理由中講得非常精彩,值得多看幾遍: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後解釋文提到,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誹謗罪仍有必要,並不違憲。
>>>>之後解釋刑法 310條,這一段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才能免於刑責,(是否確屬真實,往往不容易有證據證明)
>>>>如根據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 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主觀上的確信,與事實可能有差距)
>>>>以上希望對於小馬的疑問有所幫助,我那篇百花齊放的文章,不是要討論法律,
>>>>只是想探討小館風格問題,從浪漫的花朵走到嚴肅的法律上,真是始料所未及。
>>>>
>>>>「釋字第509號」
>>>>◎本文: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 在 小馬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
>>>>>
to 小馬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 作者: 顓兒 發表日期:2004/10/09 22:10:24 文章編號:124842 篇 此篇回應:第 124836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非常感謝PLAY 和小馬提供的法律知識﹐不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給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法律的東西﹐最怕斷章取義。如果說在網路上提到自己在某家餐館的不愉快經驗能被定義為犯譭謗罪﹐那新聞記者和消基會他們應該是譭謗罪犯的平方甚至立方了。立法院那些人就更甭提﹐每逢選舉之前那些形形色色就更不用說。
我想只要沒有用到髒話﹐或是揭發素食老闆私人瘡疤(諸如左臀有個大瘡或和某女服務生有染等等) ﹐應該都不算犯法吧﹖
希望小館的花越開越盛﹐越開越繽紛﹗
>【 在 play 的大作中提到: 】
>感謝小馬把法條全文都張貼出來,讓大家有清楚的認識
>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
>以上的規定,大家細讀後應可瞭解含意,作為自己言論法律責任的分寸。也就是不可捏造,
>合理地就事論事。
>
>我沒有看到村民針對餐廳老闆私德批評,例如有婚外情。如有,應該很快就被刪除了。
>小館目前的管理可說相當謹慎,村民也大多知所節制。
>揭發特定食品為黑心素食、衛生堪虞,雖然會嚴重影響到對方名譽,並不是犯罪行為。
>這不只涉及言論自由,也是大眾知的權利,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如果法律上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所有報紙、電視、書籍雜誌、網站上的言論,將隨時都會觸法,
>將沒有公共評論的空間,沒有輿論、清議來監督商家,太可怕了。
>
>而村民如果只是陳述個人受氣經過,有的人看了認為只是感受問題,
>認為小事一樁、情有可原,不值得生氣,反而產生興趣要去試試,
>可能還不一定會達到誹謗罪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吧
>
>另外相關的,還有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開宗明義先說言論自由的價值與重要性,
>解釋理由中講得非常精彩,值得多看幾遍: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後解釋文提到,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誹謗罪仍有必要,並不違憲。
>之後解釋刑法 310條,這一段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才能免於刑責,(是否確屬真實,往往不容易有證據證明)
>如根據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 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主觀上的確信,與事實可能有差距)
>以上希望對於小馬的疑問有所幫助,我那篇百花齊放的文章,不是要討論法律,
>只是想探討小館風格問題,從浪漫的花朵走到嚴肅的法律上,真是始料所未及。
>
>「釋字第509號」
>◎本文: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 在 小馬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
>>
to 小馬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 作者: play 發表日期:2004/10/09 21:35:20 文章編號:124836 篇 此篇回應:第 12481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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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小馬把法條全文都張貼出來,讓大家有清楚的認識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以上的規定,大家細讀後應可瞭解含意,作為自己言論法律責任的分寸。也就是不可捏造,
合理地就事論事。
我沒有看到村民針對餐廳老闆私德批評,例如有婚外情。如有,應該很快就被刪除了。
小館目前的管理可說相當謹慎,村民也大多知所節制。
揭發特定食品為黑心素食、衛生堪虞,雖然會嚴重影響到對方名譽,並不是犯罪行為。
這不只涉及言論自由,也是大眾知的權利,消費者權益的議題。
如果法律上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所有報紙、電視、書籍雜誌、網站上的言論,將隨時都會觸法,
將沒有公共評論的空間,沒有輿論、清議來監督商家,太可怕了。
而村民如果只是陳述個人受氣經過,有的人看了認為只是感受問題,
認為小事一樁、情有可原,不值得生氣,反而產生興趣要去試試,
可能還不一定會達到誹謗罪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吧
另外相關的,還有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開宗明義先說言論自由的價值與重要性,
解釋理由中講得非常精彩,值得多看幾遍: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後解釋文提到,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誹謗罪仍有必要,並不違憲。
之後解釋刑法 310條,這一段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才能免於刑責,(是否確屬真實,往往不容易有證據證明)
如根據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 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主觀上的確信,與事實可能有差距)
以上希望對於小馬的疑問有所幫助,我那篇百花齊放的文章,不是要討論法律,
只是想探討小館風格問題,從浪漫的花朵走到嚴肅的法律上,真是始料所未及。
「釋字第509號」
◎本文: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在 小馬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
>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 作者: 小馬 發表日期:2004/10/09 16:23:31 文章編號:124812 篇 此篇回應:第 12480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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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誹謗罪也必須是"捏造"的才會有"罪"吧,如果是闡述一件"事實"呢?法律又該如何解讀?
小妹在另外一個網站上所看到的解釋如下: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ibra888/20031120185514.html
依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還有免責條件規定哩!
有沒有瞭解法律的人,能夠明白解釋呢?不要說小館,那其他BBS到處都看見別人對公眾人物的批評,那又該如何解釋呢?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 作者: 現代俠女 發表日期:2004/10/09 15:03:14 文章編號:124803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9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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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了網友們好,特地指出來這些地方是有法律上的疑慮,以免誤觸法律!
以下這篇文章是由 http://www.ettoday.com/2001/07/18/138-522277.htm摘錄下來。詳情請到此網站觀看。謝謝!
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屬於「散佈於眾」的行為,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用電子郵件散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則不符合「公然」的條件,因為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因此,不會有公然侮辱的情形,只會有誹謗的問題。
透過網路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及其與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關係,可以分幾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是,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公佈在網站上,如果指出具體的內容,涉及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文章公佈在網站上)
如果,未指出具體內容,則是屬於公然侮辱罪(如甲將文章公佈在網站,該文章滿是辱罵乙之髒話)
第二種情況是,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以電子郵件寄給他人,如果指出具體的內容,那麼就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涉及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很多人),如果沒有散佈於眾的意圖: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只寄給丙一人),如果,沒有指出具體的內容:不成立犯罪(甲只將滿是辱罵乙之髒話的電子郵件只寄給丙一人)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因為網站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也符合「散佈於眾」的要求;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情形,只會有誹謗的問題。因為誹謗罪無須符合公然的要件,只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即可。如具散佈於眾的意圖,並指稱具體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佈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因公然侮辱需具備「公然」的要件,根據司法院字2033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
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 作者: 現代俠女 發表日期:2004/10/09 13:46:38 文章編號:124801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9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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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這個網站是可以公開指名道姓的批評商家和個人,真是失焦了。
>【 在 play 的大作中提到: 】
>百花齊放是一種美
>白蓮一朵也是美 白蓮朵朵也不錯
>這要看小館風格的定位
>
>白蓮固然潔白一塵不染,但別忘了,蓮花最令人心儀稱頌的,
>是出淤泥而不染
>沒有淤泥做根基,蓮花就難以生長
>
>評語是正面還是負面
>也在讀者一念之間
>如果因為一則評語,引起忠實顧客紛紛指出店家的優點,
>也許反而增加了顧客
>
>一則評語,如能讓店家有所警惕,隨時留意態度,尊重每一個顧客
>不隨意打發任一個顧客,不是僅僅對投緣的顧客友善,
>一定更加生意興隆
>
>
>
>
>
>
>>【 在 顓兒 的大作中提到: 】
>>不要這樣啦﹗這樣的話﹐那以後在素食餐廳受氣的村民都不敢上來和大家分享其經驗了﹗因為如果分享經驗的結果是讓沒去過的村民糊裡糊塗地把該家餐館列入黑名單﹐連去試試的意願都沒有﹐會有“促使素食業者倒閉” 的嫌疑﹐或是涉及“人身攻擊” 的罪行。這樣一來﹐沒有半個人敢上來分享其不愉快的經驗﹐最後小館會變成一個水準一流的古典合唱團﹐不論團員是上萬或上億﹐每一部只有一個聲音。如同素質好的古典交響樂曲演奏﹐二十把小提琴齊奏起來給人感覺只有一把耶﹐真的好厲害噢。當然如果大部分的人是比較喜歡古典合唱團或古典交響曲的﹐那也沒辦法啦﹗只是覺得有點可惜。有些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音樂也蠻不錯的﹐那種刻意從傳統法則中走出來的作品不但為那個時代增添了色彩﹐也為後世開了不少先河。
>>
>>通常我看到評語不好的餐廳都會很好奇地跑去試試看耶﹗經常會有料想不到的好事﹔反而是評語很好﹐極好﹐特好﹐那種令人感覺美得有點冒泡的餐廳讓我大失所望不只一次。
>>
>>
>>
>>
>>>【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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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有趣 作者: 幸福寶寶 發表日期:2004/10/09 13:37:45 文章編號:124800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7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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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那麼生氣
害我也忍不住想說話
我覺得
那家關東煮真的很好吃耶
然後老闆也真的很酷
同時顧客也常常都很多
老闆可能有時候都忙不過來吧
可是只要禮貌性的詢問老闆可不可以加湯 還是都會幫你加清湯啊
而且我覺得關東煮的醬加了清湯後真的很好喝
只是有一次覺得醬料好像調得比較甜
還有一次令我比較驚訝的是 老闆居然會跟我們開玩笑喔
那麼酷的一個人 居然會笑 還會開玩笑
哈哈 讓我覺得老闆很有趣!!
也害我好驚訝喔
因為我從兩、三年前就已經光顧過那家店了
最近有空也都會去吃
早已經習慣酷酷的老闆了
可是那一刻讓我覺得他也可以是一個可愛的人
我想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氣毛病
雖說老闆的態度有時候有些不妥
可是我們又何嘗不是有自己的脾氣呢
這時何不效法彌勒佛 大肚能容了卻人間多少事
>【 在 夜雨 的大作中提到: 】
>其實換個角度想,既然有素友們先受苦受罪了,我們也大概知道老闆"很有個性",那其實就給他大大方方的去吃ㄧ次,他不給湯我們就不要湯,順便表現出素食者優雅有禮的一面,邊吃可以再跟老闆聊聊,了解他的開店想法,生意好不好等等,甚只可以跟他講我們都在小館上交流,總之我們就當作已經打預防針了,被老闆釘到的機會也會比較小吧!!....大家應該對這間店的後續應該很感興趣吧....期待有人有新的分享可以PO上來....我會找機會去吃滴....
>
>>【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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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館是百花齊放 or 白蓮一朵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 作者: play 發表日期:2004/10/09 11:34:43 文章編號:124797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6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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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齊放是一種美
白蓮一朵也是美 白蓮朵朵也不錯
這要看小館風格的定位
白蓮固然潔白一塵不染,但別忘了,蓮花最令人心儀稱頌的,
是出淤泥而不染
沒有淤泥做根基,蓮花就難以生長
評語是正面還是負面
也在讀者一念之間
如果因為一則評語,引起忠實顧客紛紛指出店家的優點,
也許反而增加了顧客
一則評語,如能讓店家有所警惕,隨時留意態度,尊重每一個顧客
不隨意打發任一個顧客,不是僅僅對投緣的顧客友善,
一定更加生意興隆
>【 在 顓兒 的大作中提到: 】
>不要這樣啦﹗這樣的話﹐那以後在素食餐廳受氣的村民都不敢上來和大家分享其經驗了﹗因為如果分享經驗的結果是讓沒去過的村民糊裡糊塗地把該家餐館列入黑名單﹐連去試試的意願都沒有﹐會有“促使素食業者倒閉” 的嫌疑﹐或是涉及“人身攻擊” 的罪行。這樣一來﹐沒有半個人敢上來分享其不愉快的經驗﹐最後小館會變成一個水準一流的古典合唱團﹐不論團員是上萬或上億﹐每一部只有一個聲音。如同素質好的古典交響樂曲演奏﹐二十把小提琴齊奏起來給人感覺只有一把耶﹐真的好厲害噢。當然如果大部分的人是比較喜歡古典合唱團或古典交響曲的﹐那也沒辦法啦﹗只是覺得有點可惜。有些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音樂也蠻不錯的﹐那種刻意從傳統法則中走出來的作品不但為那個時代增添了色彩﹐也為後世開了不少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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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看到評語不好的餐廳都會很好奇地跑去試試看耶﹗經常會有料想不到的好事﹔反而是評語很好﹐極好﹐特好﹐那種令人感覺美得有點冒泡的餐廳讓我大失所望不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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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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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夜雨 發表日期:2004/10/09 8:03:51 文章編號:124779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2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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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換個角度想,既然有素友們先受苦受罪了,我們也大概知道老闆"很有個性",那其實就給他大大方方的去吃ㄧ次,他不給湯我們就不要湯,順便表現出素食者優雅有禮的一面,邊吃可以再跟老闆聊聊,了解他的開店想法,生意好不好等等,甚只可以跟他講我們都在小館上交流,總之我們就當作已經打預防針了,被老闆釘到的機會也會比較小吧!!....大家應該對這間店的後續應該很感興趣吧....期待有人有新的分享可以PO上來....我會找機會去吃滴....
>【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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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顓兒 發表日期:2004/10/09 0:29:22 文章編號:124761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2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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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這樣啦﹗這樣的話﹐那以後在素食餐廳受氣的村民都不敢上來和大家分享其經驗了﹗因為如果分享經驗的結果是讓沒去過的村民糊裡糊塗地把該家餐館列入黑名單﹐連去試試的意願都沒有﹐會有“促使素食業者倒閉” 的嫌疑﹐或是涉及“人身攻擊” 的罪行。這樣一來﹐沒有半個人敢上來分享其不愉快的經驗﹐最後小館會變成一個水準一流的古典合唱團﹐不論團員是上萬或上億﹐每一部只有一個聲音。如同素質好的古典交響樂曲演奏﹐二十把小提琴齊奏起來給人感覺只有一把耶﹐真的好厲害噢。當然如果大部分的人是比較喜歡古典合唱團或古典交響曲的﹐那也沒辦法啦﹗只是覺得有點可惜。有些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音樂也蠻不錯的﹐那種刻意從傳統法則中走出來的作品不但為那個時代增添了色彩﹐也為後世開了不少先河。
通常我看到評語不好的餐廳都會很好奇地跑去試試看耶﹗經常會有料想不到的好事﹔反而是評語很好﹐極好﹐特好﹐那種令人感覺美得有點冒泡的餐廳讓我大失所望不只一次。
>【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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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胃下垂@_@ 發表日期:2004/10/08 20:55:09 文章編號:124730 篇 此篇回應:第 12472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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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素食小販,可能生意愈來愈差,卻沒有人跟她反應他們的態度會影響顧客再消費的意願,而這些負面文章愈來愈多就是加速該素食業者結束營業的強力催化劑。
哪位好心的村民,把這些網路說法印給老闆看吧,讓正面的評價也可以偶而出現,不要輕易用網路輿論力量毀了素食經營者的營生機會。
>【 在 雲曦 的大作中提到: 】
>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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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雲曦 發表日期:2004/10/08 20:03:35 文章編號:124723 篇 此篇回應:第 12468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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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我有上來看一下.本想說到永和夜市去時可特地去吃看看,居然有這麼多人表示不滿,東西不好吃不要緊,但我最怕的就是服務態度差的了,花錢還要找罪受.
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綠蘋果 發表日期:2004/10/08 12:37:11 文章編號:124686 篇 此篇回應:第 12467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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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大約在一年多前,我看到大愛台在介紹這間素食店,我就和朋友相約去試試,那時候我們也是點乾的關東煮(因為喜歡沾著醬吃),我愛吃油豆腐,朋友愛吃素料,很快地就把一碗甜不辣解決了,接著朋友就拿著碗到攤前跟老闆說,我們要加湯,老闆說那有再加湯的(因為當時沒有價目,寫關東煮的湯要錢,而我們也用一般的想法,外面葷食也是吃完就可以加湯呀),朋友跟他據理力爭,他卻說"只叫一碗,還要加湯"~~聽聽看,講那什麼話呀!!最後雖然有如願喝到湯,但是再也不會去光顧了~~
>【 在 堂本剛 的大作中提到: 】
>氣質美女 你好:
>別氣了!樂華夜市那一家日本料理攤我在剛吃素時也去過一次,態度不是很友善,所以我當時就很沒氣質的說:東西不用了!就走人了,我想就算全台灣只剩那一家素食店,我這輩子都不會再去的!
>tsuyoshi 上
>
>
>>【 在 氣質美女 的大作中提到: 】
>>這種情況已經出現很多次了~每次都被迫強力推銷!!
>>今晚我跟樂華夜市裡有一家賣素食日式料理店攤的老闆買東西.厚!!氣炸我了~我把他寫出來大家評評理!!
>>我:老闆~我要一份關東煮和一碗味增湯外帶!!
>>老闆:味增湯沒有了~用關東煮湯給你~
>>我:阿~<失望的聲音出現> 那..很奇怪耶~我比較喜歡乾的關東煮沾蕃茄醬比較好吃~~~~
>>老闆:關東煮湯比較好喝啦~<說著就已經在作煮的動作..&%$#@>
>>我:那沒有味增湯沒關係,我帶一份關東煮乾的就好了!!
>>老闆:就跟你說關東煮湯比較好喝了阿~ <之後便低頭不語繼續煮它ㄉ,經過數分鐘後....> 好了~
>> <並且將關東煮給我,我給了他50元正準備要走,他突然說>
>>老闆:一共是80元!!
>>我:^&%#@$為什麼80元?乾ㄉ不是50元嗎??!!!
>>老闆:我給你弄ㄉ是關東煮湯~你還少給30元!!
>>我:<厚..我心理真是氣死了,真ㄉ是很可惡耶!我從頭到尾都沒說我要呀!!!!!!哪有強逼消費者買東西呀~我忍了下來於是想說算了.雖然很氣.但是肚子餓死了~皮包沒有零錢於是掏了一張1000元給他找>
>>老闆:<一富很不爽ㄉ表情~尤其旁邊它ㄉ女夥伴很愛送人白眼!!還讓我等了一下才慢吞吞ㄉ把錢丟給我耶~~~~~~~!!!!!@@@@@@>
>>
>>真是令我以後寧願肚子餓死也不去跟他買東西了!!討厭可惡太惡劣>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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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雙木林 發表日期:2004/10/08 10:50:47 文章編號:124677 篇 此篇回應:第 12463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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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質美女 你好:
別氣了!樂華夜市那一家日本料理攤我在剛吃素時也去過一次,態度不是很友善,所以我當時就很沒氣質的說:東西不用了!就走人了,我想就算全台灣只剩那一家素食店,我這輩子都不會再去的!
tsuyoshi 上
>【 在 氣質美女 的大作中提到: 】
>這種情況已經出現很多次了~每次都被迫強力推銷!!
>今晚我跟樂華夜市裡有一家賣素食日式料理店攤的老闆買東西.厚!!氣炸我了~我把他寫出來大家評評理!!
>我:老闆~我要一份關東煮和一碗味增湯外帶!!
>老闆:味增湯沒有了~用關東煮湯給你~
>我:阿~<失望的聲音出現> 那..很奇怪耶~我比較喜歡乾的關東煮沾蕃茄醬比較好吃~~~~
>老闆:關東煮湯比較好喝啦~<說著就已經在作煮的動作..&%$#@>
>我:那沒有味增湯沒關係,我帶一份關東煮乾的就好了!!
>老闆:就跟你說關東煮湯比較好喝了阿~ <之後便低頭不語繼續煮它ㄉ,經過數分鐘後....> 好了~
> <並且將關東煮給我,我給了他50元正準備要走,他突然說>
>老闆:一共是80元!!
>我:^&%#@$為什麼80元?乾ㄉ不是50元嗎??!!!
>老闆:我給你弄ㄉ是關東煮湯~你還少給30元!!
>我:<厚..我心理真是氣死了,真ㄉ是很可惡耶!我從頭到尾都沒說我要呀!!!!!!哪有強逼消費者買東西呀~我忍了下來於是想說算了.雖然很氣.但是肚子餓死了~皮包沒有零錢於是掏了一張1000元給他找>
>老闆:<一富很不爽ㄉ表情~尤其旁邊它ㄉ女夥伴很愛送人白眼!!還讓我等了一下才慢吞吞ㄉ把錢丟給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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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我以後寧願肚子餓死也不去跟他買東西了!!討厭可惡太惡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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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永和樂華夜市裡的素食觀東煮<日本料理>的老闆很可 作者: 斷絕貪瞋癡 發表日期:2004/10/08 10:03:23 文章編號:124672 篇 此篇回應:第 12463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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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作者描述這樣看來
這個老闆似乎有點獨斷
我以前也遇過類似態度的店家
當時我記得我朋友說要吃小碗的麵
結果老闆手指著我朋友大聲叱喝說:"大碗的"[很濃的腔調]
不過當時因為大家也不計較
所以我們都沒有生氣
反而覺得老闆這樣的個性有點好笑
最主要是那個老闆是七十歲的老榮民了
至於我朋友當然也被強迫接受大碗的麵了
>【 在 氣質美女 的大作中提到: 】
>這種情況已經出現很多次了~每次都被迫強力推銷!!
>今晚我跟樂華夜市裡有一家賣素食日式料理店攤的老闆買東西.厚!!氣炸我了~我把他寫出來大家評評理!!
>我:老闆~我要一份關東煮和一碗味增湯外帶!!
>老闆:味增湯沒有了~用關東煮湯給你~
>我:阿~<失望的聲音出現> 那..很奇怪耶~我比較喜歡乾的關東煮沾蕃茄醬比較好吃~~~~
>老闆:關東煮湯比較好喝啦~<說著就已經在作煮的動作..&%$#@>
>我:那沒有味增湯沒關係,我帶一份關東煮乾的就好了!!
>老闆:就跟你說關東煮湯比較好喝了阿~ <之後便低頭不語繼續煮它ㄉ,經過數分鐘後....> 好了~
> <並且將關東煮給我,我給了他50元正準備要走,他突然說>
>老闆:一共是80元!!
>我:^&%#@$為什麼80元?乾ㄉ不是50元嗎??!!!
>老闆:我給你弄ㄉ是關東煮湯~你還少給30元!!
>我:<厚..我心理真是氣死了,真ㄉ是很可惡耶!我從頭到尾都沒說我要呀!!!!!!哪有強逼消費者買東西呀~我忍了下來於是想說算了.雖然很氣.但是肚子餓死了~皮包沒有零錢於是掏了一張1000元給他找>
>老闆:<一富很不爽ㄉ表情~尤其旁邊它ㄉ女夥伴很愛送人白眼!!還讓我等了一下才慢吞吞ㄉ把錢丟給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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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我以後寧願肚子餓死也不去跟他買東西了!!討厭可惡太惡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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