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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基本的法律常識
作者: 水中的晴
文 章 編 號: 第 196366 篇
發 表 日 期: 2007/12/13 0:51:36
閱 讀 次 數: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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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法律上並沒有"自訴罪"與"公訴罪"唷^^!

1.所謂的"自訴"與"公訴"的區別在於提起訴訟人員(即訴追主體)的不同:由被害人(指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的稱為"自訴",由檢察官提起的稱"公訴"。然而有些情形不得提起自訴,僅得由檢察官提起公訴,ex: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訴321條)

2.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區別在於起訴時是否非有告訴程序才能為之(訴追條件不同)。例如通姦罪(刑239條)依刑法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245條1項),也就是有提起告訴法院才會受理。然而結合形訴321條加害人是配偶,因此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刑訴336條)。=> 雖然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卻得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所以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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