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朋友也遇到過捐款給寺廟
卻無法拿到收據的情形
不管廟方的藉口跟理由是甚麼
最好還是要拿收據
才不會讓寺廟有機會黑箱作業
以下是我找到的相關資訊
特提供各位參考
捐款給寺廟 應多留意
■ 林志忠
農曆新年將屆,又將進入國人到寺廟點光明燈祈福的旺季。對於國人不吝將大把鈔票慷慨捐輸給寺廟,以祈求神明庇佑,以獲心靈安頓與寄託的作法,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容忽視寺廟在處理香油錢是否公開透明,否則恐將成為冤大頭。
原因是,寺廟各項收入,例如香油錢、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如係由信徒(眾)隨喜布施者,依現行法令規定,並無需課稅,而這些金錢一般均由寺廟管理委員會或執事會等組織負責處理,頂多開立收據給捐款人,如寺廟內部監督機制未能健全發揮,人謀不臧的弊端便會層出不窮。
因此,當民眾慷慨捐輸給寺廟時,應進一步探究,寺廟內部組織是否健全,帳目有否清楚,以及是否從事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的事業,如此才能避免捐款淪為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囊中物。 (作者為南投縣政府宗教禮俗課長)
原文出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dec/30/today-o12.htm
點燈安太歲收據 報稅不能扣抵
【本報台北訊】農曆年前,是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旺季,國稅局官員說,這類有「對價關係」的捐贈,雖然寺廟會開立收據,報稅時不能拿來扣抵。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捐款給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或登記有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可以在報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但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如果是點光明燈、安太歲、還願許願酬神演戲等,因具有對價關係,不能拿來列舉扣除。
官員解釋說,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性質屬於民眾付給寺廟的服務費用,不算是無償捐贈。
另若在未立案的廟宇,即使拿到註明「捐贈」的收據,也不能用來扣抵報稅。因此民眾捐贈時應注意捐贈對象與捐贈金額限制,並且保留相關證明及收據,維護自身權益。
原文出處
http://www.merit-times.com.tw/print.asp?Unid=37177
寺廟為信眾點光明燈、安太歲收入之徵免稅說明
《賦稅》2005/2/17
關於報載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收入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疑義,財政部加以澄清說明。
財政部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除稅法另有規定免稅外,應就其銷售額,依法繳納營業稅。又宗教團體各項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本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已明定在案,依據該要點三、(一)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依據上開規定,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自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行政院依據該條文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因此,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均應依上開免稅標準之規定,核定徵、免所得稅。上開免稅標準並明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
查依前揭86年認定要點之規定,依法登記之寺廟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可以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寺廟為信眾提供點光明燈、安太歲之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故如寺廟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也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就可以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也不會有所得稅課稅問題。惟寺廟如有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則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規定之標準核定徵、免所得稅。
至於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又據財政部說明,財政部前開函釋自86年發布以來,均維持一貫之課稅原則,並未改變見解,各國稅局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定徵、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原文出處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21786&ctNode=657
PS 雖說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但是還是可以開立其他收據,如萬華龍山寺就會依照光明燈或安太歲等細目的不同開立收據
※此文原作者於2007/08/03 22:38:41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