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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
作者: |
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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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編 號: |
第 173379 篇 |
發 表 日 期: |
2006/06/08 22:44:27 |
閱 讀 次 數: |
820 |
此篇文章 回應: |
172948 (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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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此篇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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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人氣: |
(0) |
你好,我看到一篇給「恩恩」你的建議不錯,
不知你是否漏看了,特別再複製一次給你看看、、
Dear 靜修:
> 您當初無償借車予友人(以下簡稱A),即您與A間成立了民法第464條以下的使用借貸契約(沒有書面不妨礙契約的成立,只是舉證的問題);而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的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也就是您)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定期請求其返還;A屆期未返還,您再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以存證信函對其催告;催告後A仍未提出給付,則自A受催告時起,A即負遲延責任。
> 若A竟否認其有返還之義務,而您又能證明車子的所有權在您,那麼您可以對A提出刑法侵占罪之告訴。
> (圖書館的閉館時間到了,言暫盡於此)
> 恩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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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請提供新竹市好吃的餐廳? (作者:海洋藍) |
成長過程一直都有的困擾 (作者:~ㄚ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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