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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討論區 / 愛情與友誼 /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討論區/愛情與友誼 文章

主題: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作者: 好孩子
文 章 編 號: 第 173379 篇
發 表 日 期: 2006/06/08 22:44:27
閱 讀 次 數: 820
此篇文章 回應: 172948 (靜修)
回應此篇的文章:
推文人氣: (0)


你好,我看到一篇給「恩恩」你的建議不錯,

不知你是否漏看了,特別再複製一次給你看看、、



Dear 靜修:



> 您當初無償借車予友人(以下簡稱A),即您與A間成立了民法第464條以下的使用借貸契約(沒有書面不妨礙契約的成立,只是舉證的問題);而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的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也就是您)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定期請求其返還;A屆期未返還,您再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以存證信函對其催告;催告後A仍未提出給付,則自A受催告時起,A即負遲延責任。



>  若A竟否認其有返還之義務,而您又能證明車子的所有權在您,那麼您可以對A提出刑法侵占罪之告訴。



> (圖書館的閉館時間到了,言暫盡於此)



>                    恩恩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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