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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愛情與友誼 文章

主題: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作者: 恩恩
文 章 編 號: 第 173214 篇
發 表 日 期: 2006/06/05 21:32:43
閱 讀 次 數: 787
此篇文章 回應: 173159 (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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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靜修:



  您當初無償借車予友人(以下簡稱A),即您與A間成立了民法第464條以下的使用借貸契約(沒有書面不妨礙契約的成立,只是舉證的問題);而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的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也就是您)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您先寄發存證信函,定期請求其返還;A屆期未返還,您再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以存證信函對其催告;催告後A仍未提出給付,則自A受催告時起,A即負遲延責任。



  若A竟否認其有返還之義務,而您又能證明車子的所有權在您,那麼您可以對A提出刑法侵占罪之告訴。



(圖書館的閉館時間到了,言暫盡於此)

                    恩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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