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被強暴而懷孕的,我就「同意」把孩子拿掉的看法,因為,強暴受害者也是有「不被強暴以及被迫懷孕的權利」。
>
>就只有這兩者,我就「不同意」其他任何支持墮胎的看法。
>
之前生命倫理中心曾經發起一個修法連署活動。(詳見下面)
我曾與幾位同學討論這個議題,後來發現彼此見解差異很大,一個是就尊重生命的立場,另一個則是考量其生命出生後,極大機率可能會對社會產生負面效應。兩方說法都有理。 這種爭議不只台灣,包括美國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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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ursweb.net/events/savebaby/
為保護健康母子 ─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以上前五款皆是針對著畸形兒、母親有生命危險或強制性交所造成懷孕等的情況。
目前在台灣每年全國約有30多萬無辜胎兒的生命被墮掉,而其中95 %以上卻是在「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的情況之下殘酷執行的。其所依據的,就是今天我們呼籲要刪除的---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就因為這第六款所允許的「例外」墮胎,每年達到墮胎總量的95%以上。
如果此條文沒有刪除而繼續隨著「母子保健法」通過,將使嚴重的墮胎情況更加氾濫。我們希望正本清源,從法律修改做起,讓新法能夠真正地保護健康的母親與胎兒,使「母子保健法」能名實相符。
同時,我們希望除了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條文外,也另外增加以下兩項條文,這兩項條文是協助任何想墮胎的婦女所設想的。希望台灣能建立如德國、比利時等國家的輔導制度與等待時間,以減少倉促墮胎對婦女及胎兒的傷害。
1.建立諮商輔導制度:婦女欲執行人工流產前需先由醫師轉介婦女至諮商輔導機構,於諮商後開立輔導證明書,而執行人工流產之醫師不可同時為輔導人員。
輔導人員應提醒婦女下列各項內容:
(1) 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墮胎的危險性與墮胎對母親的身心傷害。
(2) 提醒婦女,胎兒在任何情況下皆具有生命權、人權。
(3) 提醒婦女除了人工流產以外,能否有其他可行之替代方式。
2.增加沈思期:輔導後至執行人工流產前要有一星期之沈思期。如婦女有生命危險則一星期的沈思期可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