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呵~感恩rebel姊姊的苦心!^o^ 但願明年就能如了您的金口,我必來向rebel姊姊磕頭~^+++^
也非常謝謝bryanbrother大德的補充!^_^
不論是依民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爭取監護權,都是以"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之全部或一部"為前提,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正可謂為民法第1090的特別規定,自以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行使為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這邊有個法規查詢的簡便網站,村民們不妨多多利用:
http://mojlaw.moj.gov.tw/fname.asp
此外,關於監護權的爭取問題,或許peggyfu姊姊可以先跟社會局聯絡,相信專業人士會提供您更具體的協助...^_^;
一併提供社會局的聯絡電話: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課 2967-5277、2960-2547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課 24201122轉2204-2206、24270611
其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課)之聯絡方式:
http://www.hearingaid.com.tw/Social/social-8.htm
恩恩敬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