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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生命協會 的專欄 近日有「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導致鳥商反彈,前往農委會林務局抗議。本會認為,以宏觀的角度看待,林務局本次修法十分正確,如同對未來臺灣野生動物生態撐起一支保護大傘,讓寶島生機長存。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的修正緣由,是根據去年1月「野生動物保育法」36條的修法,將「買賣、加工」加入政府管制的範圍。野生動物的買賣,當然應該立法管制、保護,君不見多少弱勢人類文化在全球的經濟洪流下消失殆盡,何況是孤立在荒野中的小小獸群?在利益往來下,我們應該要為野生動物築起防線,讓牠們能夠有安樂生存的空間。本次修法,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一、對於營利性飼主專業條件、飼育環境做規範 營利性飼主通常飼養多種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習性依種類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若無廣泛的專業知識,在飼育環境或是食物上出了差錯,容易導致牠們生病甚至死亡。因此,要求營利性飼主的專業知識水準和飼育環境,不僅保障受飼養動物的基本生活條件,也有益消費者向業者獲取正確的知識。 二、野生動物須有一定週齡才能買賣 野生動物還需母獸照顧時,若強行分離親子,容易造成幼獸、幼鳥的夭折。在人工飼育環境下,也需要具備專業知識與耗費極大心力才能維持一條生命。若將這類脆弱的個體放在市場上交易,結果可想而知。 三、買賣野生動物需有合法來源證明 所謂合法來源證明,就是指要交待清楚野生動物是怎麼出現在這家店的,諸如從合法飼育場買來的、與合法的同業交換而來。本條法規可以阻止非法獵捕,保護野生動物生態不致因人類過度干擾而毀滅。另外,來源管制也對國家安全有益,野生動物來源明確,才能讓主管機關能在第一時間阻止傳染病流行。近年禽流感疫情引起民眾對鳥類傳染病的關注,野生鳥類的買賣便是控管疫情的一大漏洞。更甚者,有些組織性的放生活動,讓鳥群、獸群密集地在同一個地方等待「解放」,反而導致某些傳染疾病大肆流通,那些被「解放」的鳥獸們,即使捱過了生態環境的差異而存活,恐怕也逃不過傳染病的攻擊。而管制買賣的法規,能夠適當地控制數量,不僅能顧及國民健康安全,也能讓「把野生動物捉去放生」的活動絕跡。 根據以上的論述,本次修法不管是對野生動物、對人類整體都是有益的。除此之外,適當的買賣管制也能減少近年外來種氾濫的問題:外來種若沒有天敵,容易造成臺灣本土原生種的生存危機;從經濟層面來說,外來種可能嚴重干擾臺灣的第一級產業。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政府一年編列許多預算處理,而今有以源頭管制的法規,不僅拯救了原生動物的生命,也能讓國家整體負擔減輕。 在去年10月林務局公布修正「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時,協會便曾響應修法,同時也提出建言:對於違反法規的業者,政府應該廢止其許可,並禁止再度申請。或以違規記點的方式處理,而非僅有罰鍰的處份。而人工飼養的動物,若不在本次林務局之野生動物定義內,也應由農委會畜牧處接管處理,為動物飼育環境、買賣等訂定標準,以表對動物福利的重視。而鳥商若因此次修法受衝擊,相關單位自然應該輔導轉型,讓產業能健全發展。協會希望這次修法能夠如期施行,讓野生動物的保護傘連綿不絕,直至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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