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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們偶爾會在報紙,雜誌或網路看到一些不錯的資訊,要如何與大家    下一篇:未婚聯誼活動
主題:未婚聯誼活動 含原文總篇數 8
原       文
作者: 宏騏
發表日期:2004/09/23 21:59:24
文章編號:123317   推文人氣指標: (0)

在這裡留言的原因是因為村民自辦活動區內以經不能再留言,

且很多村民想留言無法留言才會轉移到討論區這裡留言,

貴單位的刪除個人可以理解,但經過多次的語句修正已經

達到村民自辦活動不得在此討論的要求,個人也絕對尊重,

但無法理解的是為何一直刪除。

我只是將村民們的心裡話說出。純屬事實,如有冒犯之處還請

貴單位包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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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應 文 章
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林紘睿
發表日期:2004/09/24 12:51:18
文章編號:123393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92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Dear 老翁,



規則既然是人訂的,當然就有機會修改。我們也一直在因應整體環境的改變而適當的改變我們的管理員則。



只要能夠讓整體素食小館(包括村民)的發展是有幫助,我們都會試圖去嘗試。謝謝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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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老翁
發表日期:2004/09/24 12:04:26
文章編號:123392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70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TO站長:

我是素食小館的愛護者,我知道經營一個網站須要考慮各方面,訂定各種規則,好讓網站得以發展.但如果在不違背網站發展的前提下,修改規則以順應網友所須,或許能讓網站更蓬勃發展,也能讓網友得其所須的雙贏局面,豈不更好.

在此有一提議若村民自辦活動在超過討論期限後,若主辦人因有相關事宜未處理完畢,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申請延長討論期限,而延長所須的費用則由主辦人負擔.(當然此活動須符合網站的規則)







>【 在 紘睿 的大作中提到: 】

>

>貓,

>

>我們以為這是個人舉辦的分享活動,後來知道以後已經向對方提出警告與說明。所以這件事已經做一個適當處理,我們下次也會更謹慎審核所有自辦活動的申請。

>

>

>我一併回覆昨天服務處與村民之間的互動,我的看法是,小館一直扮演的是"服務平台"的角度,我們為了避免陷入過多的私人因素,所以嚴格無情的執行既定的遊戲規則,乃是維繫整個團體必要的方法。『原則不彰,村乃滅亡』有太多網路社群都是因為這個原因而垮台。

>

>從同理心的角度來看,若您辦活動時,要求大家依照遊戲規則一起活動,這時,卻發現其中有人不配合,甚至希望修改遊戲規則,請問這時您的感受會是如何?

>

>從管理平台的角度來看,村民付費刊登自辦活動,在整個平台功能機制上並沒有任何問題,因此我們也盡到提供自辦活動的責任。討論區有各板討論的主題與原則,一旦違反此原則,我們採取事前公佈的處理方式進行,這也是我們盡到維護討論區的責任。

>

>這兩個面向來看,我並不覺得志工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妥,也希望各位在使用素食小館這個平台時,也不忘去思考上面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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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林紘睿
發表日期:2004/09/24 11:24:14
文章編號:123387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86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沒有為什麼,我們尊重主辦人的意思,他可以自行選擇保存或刪除。過期不能留言,為何要留著,這得要問主辦人,而不是問我們了。



我剛說過,系統的設計功能就是如此,至於使用者的心態我們不願猜測,也無關管理者的責任,請直接與對方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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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阿華甜
發表日期:2004/09/24 11:13:59
文章編號:123386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20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村民自辦的活動既然已經不能留言,

而且有些活動都過了很久,

為何還保留著,不刪去呢?









>【 在 素食小館服務處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辦活動區內有留言的期限,這並不是後來才知道的。在村民留言的時候,系統就會提醒剩下多少日期可以留言,因此,對於沒有把握留言時效的村民,我們並無法特別給予特權。

>

>刪除的原因並不只是語句內容,而是藉此主題繼續討論該次自辦活動的內容,這豈不是根本的遊走遊戲規則,違反自辦活動的協議。

>

>因此我們才會採取刪除的動作,也希望村民彼此尊重,也體諒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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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林紘睿
發表日期:2004/09/24 10:08:49
文章編號:123370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39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貓,



我們以為這是個人舉辦的分享活動,後來知道以後已經向對方提出警告與說明。所以這件事已經做一個適當處理,我們下次也會更謹慎審核所有自辦活動的申請。





我一併回覆昨天服務處與村民之間的互動,我的看法是,小館一直扮演的是"服務平台"的角度,我們為了避免陷入過多的私人因素,所以嚴格無情的執行既定的遊戲規則,乃是維繫整個團體必要的方法。『原則不彰,村乃滅亡』有太多網路社群都是因為這個原因而垮台。



從同理心的角度來看,若您辦活動時,要求大家依照遊戲規則一起活動,這時,卻發現其中有人不配合,甚至希望修改遊戲規則,請問這時您的感受會是如何?



從管理平台的角度來看,村民付費刊登自辦活動,在整個平台功能機制上並沒有任何問題,因此我們也盡到提供自辦活動的責任。討論區有各板討論的主題與原則,一旦違反此原則,我們採取事前公佈的處理方式進行,這也是我們盡到維護討論區的責任。



這兩個面向來看,我並不覺得志工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妥,也希望各位在使用素食小館這個平台時,也不忘去思考上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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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學徒
發表日期:2004/09/23 23:30:42
文章編號:123329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17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所有有關自辦活動的文章一律不準在討論區發表

不管怎麼語句修正都一樣

這是原則





>【 在 宏騏 的大作中提到: 】

>在這裡留言的原因是因為村民自辦活動區內以經不能再留言,

>且很多村民想留言無法留言才會轉移到討論區這裡留言,

>貴單位的刪除個人可以理解,但經過多次的語句修正已經

>達到村民自辦活動不得在此討論的要求,個人也絕對尊重,

>但無法理解的是為何一直刪除。

>我只是將村民們的心裡話說出。純屬事實,如有冒犯之處還請

>貴單位包涵見諒。

>

  發表文章   回覆原文  引用原文   精華區  

Re:未婚聯誼活動

作者: suiis服務處
發表日期:2004/09/23 22:17:02
文章編號:123320 篇  此篇回應:第 123317 篇 推文人氣指標: (0)




自辦活動區內有留言的期限,這並不是後來才知道的。在村民留言的時候,系統就會提醒剩下多少日期可以留言,因此,對於沒有把握留言時效的村民,我們並無法特別給予特權。



刪除的原因並不只是語句內容,而是藉此主題繼續討論該次自辦活動的內容,這豈不是根本的遊走遊戲規則,違反自辦活動的協議。



因此我們才會採取刪除的動作,也希望村民彼此尊重,也體諒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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