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很抱歉喔,水也無意引起爭論
只是就人權理念以及法理本身
所謂的身體自主權
就是以個人以「己身」為中心所發端而出的各項行為、負擔
為權利範圍
所以無論我們贊不贊成「人工流產」的合法化及合法範圍的限縮應該到什麼地步
都應該以母體自身的自主決策為決策
而不是以外在的法規範去限制他非生下孩子不可
畢竟根據優生保健法三十條第六款的精神
主要是考慮母親在某些特殊的情境變遷下
例如離婚、家暴、經濟上扶養子女之不可能
可以選擇不生下孩子
以上水也純粹從此角度切入
也避免因為個人的宗教關懷造成已在未婚懷孕下飽受各方壓力的女性們仍須遭受各種包括因果論等心靈上的震懾
這是我關心的範圍
謝謝妳有耐心看完我的說法
平安喔
>【 在 cathy107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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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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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水也 的大作中提到: 】
>>就像小俠說的
>>輔大雖然是天主教教會創辦的學校
>>但他的辦學精神是純然「世俗」的,而非「宗教立校」
>>不過這次的優生保健法修法,的確是神學院基於天主教教義
>>結合一些民間團體來推動的
>>
>>水也不討論各宗教對於人工流產的教義爭議
>>但試著簡單歸類目前世界有關人工流產贊成與反對的兩大宗教的論點介紹給站上各位姊妹兄弟............
>>
>>天主教,基於每個生命都來自上帝,人沒有權利予以剝奪
>>所以堅決反對「墮胎」,像是西班牙、義大利中南美洲的天主教國家還有,法律上都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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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天主教的教義,可是我知道輔大神學院所提出的理念,並不是堅決反對墮胎,而是應該給與有條件的限制。因為以台灣現行的法令,墮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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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輔大神學院非常清楚,若要完全依據天主教教義,其提出的理念恐怕不容易被廣泛接受。他們的確也考慮到現在的思想潮流,已經不能接受完全反對墮胎。所以其主張是:給與有條件的限制,並且加上一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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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只在法令上修訂,很容易讓原來的墮胎潮轉入地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其配套措施,就是從女性不得不選擇墮胎的角度來加以思考,試圖提供協助,並且在婦女決定墮胎之時,給與一段時間的沉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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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之責是基督教,新教因為長久以來對於現世的關懷
>>所以在這方面主張母親作為一個有權利的個人,可以自己決定生不生下胎兒...像是歐陸的德法、北美的美加都承認母親有權利決定生育與否
>>
>>目前主推「優生保健法」修法的主要是天主教輔仁大學的神學院院長Aldrich神父,水也個人非常尊敬他,他是一位學問淵博、修養非常好的長輩。之所以這樣討論,並不是站在支持「任意墮胎」的立場
>>而是希望大家在關懷生命權的同時
>>對於母體自主的權利也有關照的機會
>>
>>聽起來很學理,不過簡單想,也許也為我們的思路開一扇認識之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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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覺得,母親當然有生育自主權,但是這個權利應該是放在女性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懷孕生小孩,所以可以決定自己是否要有性行為,或者在性行為之時,有權要求自己和伴侶做好防範,我覺得這才是生育自主權、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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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說,懷了小孩,我有權利打掉,這叫做生育自主權或女性身體自主權。這不是我所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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