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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家庭與婚姻 文章

主題: Re:一張收據~~ 捐款給寺廟(補充資料)
作者: CHACHAGIRL
文 章 編 號: 第 192516 篇
發 表 日 期: 2007/08/03 22:34:39
閱 讀 次 數: 1976
此篇文章 回應: 192515 (CHACHA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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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有些寺廟的捐贈收據也能適用所得稅列舉扣除之用

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呀!!!!



以下是補充的資料





稅務理財/對宗教團體捐贈收據記得妥善保留 可列舉扣除 (2006/02/02 10:43)

記者曹逸雯/專題報導



過年期間,一般民間習俗都會到廟裡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如果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用列舉扣除方式進行申報的民眾,別忘了將捐贈收據妥善保存,作為明年報稅時的列舉扣除之用,但必須注意捐贈的對象必須是政府立案的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才可適用列舉扣除。



新年期間不少民眾都會到廟裡燒香祈福、點光明燈,生肖犯太歲的還會安太歲,以保來年平安,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民眾,對寺廟等宗教團體的捐贈可作為民眾報稅時列舉扣除之用,應該妥善保存。



至於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由於寺廟有提供誦經、作法會等服務,因此並不屬於捐贈性質,寺廟是不能開立捐贈收據的,因此信眾也不將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同時,可以適用所得稅列舉扣除之用的收據,必須是由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換句話說,如果收據上有註明是作為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因為屬於有償提供勞務,將不能適用捐贈的列舉扣除範圍,目前有些寺廟也以「感謝狀」的方式與一般捐贈予以區分,因此民眾在索取收據時需特別注意。



原文出處

http://www.ettoday.com/2006/02/02/11383-1899804.htm







添香油錢 也可報稅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到寺廟添香油錢,也能節稅!銀行主管表示,民眾到政府立案的廟宇,捐贈香油錢,或是在教會奉獻,都可以請廟方、教會開立收據,報稅時若採列舉扣除額,也可檢附收據,可視為公益捐款申報。不過,公益捐款申報上限為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可要求開立收據



很多民眾都不知道,平常到寺廟拜拜時捐的香油錢,其實也可視為公益捐款申報。遠東銀行襄陽分行經理陳光宙表示,不管是到廟裡添香油錢、蓋廟宇時的捐款、或是在教會裡奉獻,只要廟方沒有提供相對勞務,僅限於捐獻,廟方有義務要開立收據。不過,如果是到廟裡安太歲、點光明燈,因為廟方已經提供勞務,就不能歸在公益捐款之列。



陳光宙也說明,只有具一定規模、並向政府合法立案的廟宇,才會開立捐獻收據。若要判斷該廟宇是否有立案,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民眾收到的單據下方,會有政府立案的字號。



陳光宙強調,不管是捐給公益團體或廟宇的捐款收據,收據上都必須載明捐款人、日期、金額及該團體、廟宇的立案登記字號。陳光宙指出,只要在同一申報戶裡的名單,就算是夫妻倆以小孩名義還願、向寺廟捐款,也可申報。



原文出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may/7/today-life1.htm



PS 有的寺廟會開立感謝狀,這是無法適用所得稅列舉扣除之用的,捐款收據上都必須載明捐款人、日期、金額及該團體、廟宇的立案登記字號,才能使用喔。





>【 在 CHACHAGIRL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能有些朋友也遇到過捐款給寺廟

>卻無法拿到收據的情形

>不管廟方的藉口跟理由是甚麼

>最好還是要拿收據

>才不會讓寺廟有機會黑箱作業

>以下是我找到的相關資訊

>特提供各位參考

>

>捐款給寺廟 應多留意

>■ 林志忠

>農曆新年將屆,又將進入國人到寺廟點光明燈祈福的旺季。對於國人不吝將大把鈔票慷慨捐輸給寺廟,以祈求神明庇佑,以獲心靈安頓與寄託的作法,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容忽視寺廟在處理香油錢是否公開透明,否則恐將成為冤大頭。

>原因是,寺廟各項收入,例如香油錢、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如係由信徒(眾)隨喜布施者,依現行法令規定,並無需課稅,而這些金錢一般均由寺廟管理委員會或執事會等組織負責處理,頂多開立收據給捐款人,如寺廟內部監督機制未能健全發揮,人謀不臧的弊端便會層出不窮。

>因此,當民眾慷慨捐輸給寺廟時,應進一步探究,寺廟內部組織是否健全,帳目有否清楚,以及是否從事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的事業,如此才能避免捐款淪為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囊中物。 (作者為南投縣政府宗教禮俗課長)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dec/30/today-o12.htm

>

>點燈安太歲收據 報稅不能扣抵

>【本報台北訊】農曆年前,是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旺季,國稅局官員說,這類有「對價關係」的捐贈,雖然寺廟會開立收據,報稅時不能拿來扣抵。

>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捐款給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或登記有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可以在報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但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如果是點光明燈、安太歲、還願許願酬神演戲等,因具有對價關係,不能拿來列舉扣除。

>

>官員解釋說,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性質屬於民眾付給寺廟的服務費用,不算是無償捐贈。

>

>另若在未立案的廟宇,即使拿到註明「捐贈」的收據,也不能用來扣抵報稅。因此民眾捐贈時應注意捐贈對象與捐贈金額限制,並且保留相關證明及收據,維護自身權益。

>

>http://www.merit-times.com.tw/print.asp?Unid=37177

>

>

>寺廟為信眾點光明燈、安太歲收入之徵免稅說明

>《賦稅》2005/2/17

>  關於報載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收入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疑義,財政部加以澄清說明。

>  財政部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除稅法另有規定免稅外,應就其銷售額,依法繳納營業稅。又宗教團體各項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本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已明定在案,依據該要點三、(一)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依據上開規定,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自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  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行政院依據該條文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因此,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均應依上開免稅標準之規定,核定徵、免所得稅。上開免稅標準並明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

>  查依前揭86年認定要點之規定,依法登記之寺廟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可以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寺廟為信眾提供點光明燈、安太歲之服務,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故如寺廟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也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就可以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也不會有所得稅課稅問題。惟寺廟如有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則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規定之標準核定徵、免所得稅。

>  至於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  又據財政部說明,財政部前開函釋自86年發布以來,均維持一貫之課稅原則,並未改變見解,各國稅局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定徵、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21786&ctNode=657

>

>PS 雖說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應非屬捐贈性質,寺廟不能開立捐贈收據,但是還是可以開立收據,如萬華龍山寺就會依照光明燈或安太歲等細目的不同開立收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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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收據~~ 捐款給寺廟 (作者:CHACHA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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