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6/3 上午 10:22:38 達本還原:直接跟她說清楚自己也要用車,如果都不還就去備案說被偷(那是無情作法,辯稱沒借他,他會吃上刑法偷竊罪;因為警察查你有借他車子,會要求你們自己解決,又不了了之)或去告他侵占(要打官司請律師出庭當面對質) ,不要亂借車,如果他撞死人或搶劫逃逸,你就要背上罪名(車主是你)
> 2006/6/3 上午 10:32:44 達本還原:請黑道弟兄出面,但要出車馬費很貴低,又怕她叫警察@@,說你恐嚇這是下下下下策,勿用,我也不喜歡暴力
首先,容我再提醒一次:
『如果都不還就去備案說被偷』
這種作法是錯誤的;
因為靜修的友人並不會因此『吃上刑法偷竊罪』,
警察也不會『要求你們自己解決』,
而是會將謊報的備案人以『誣告罪』(刑法第171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移送法辦!
如果在具結後辯稱『沒借他』,
恐怕還得多被起訴一條『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
『如果他撞死人或搶劫逃逸,你就要背上罪名(車主是你)』
也是子虛烏有;
除非車輛的出借人預先知道借用人要以其車輛從事犯罪行為,
否則出借人並不會因為借用人的行為而背上罪名。
更別提什麼『請黑道弟兄出面』了,
這會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是『恐嚇罪』(刑法第346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的教唆犯!
這不僅是『下下下下策』,而是在建議他人觸犯法令!
況且,既然把這種『建議』說出來,又要人『勿用』,
那麼先前的『建議』和後面的『勿用』,
必然至少有一者為BT。
結論:
不論是發表文章或是使用推文,
都還是要『文責自負』啊。
恩恩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