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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愛情與友誼 文章

主題: Re:相信友誼的下場
作者: 恩恩
文 章 編 號: 第 173142 篇
發 表 日 期: 2006/06/04 18:54:22
閱 讀 次 數: 910
此篇文章 回應: 173037 (恩恩)
回應此篇的文章: 173159 173772
推文人氣: (1)




> 2006/6/3 上午 10:22:38 達本還原:直接跟她說清楚自己也要用車,如果都不還就去備案說被偷(那是無情作法,辯稱沒借他,他會吃上刑法偷竊罪;因為警察查你有借他車子,會要求你們自己解決,又不了了之)或去告他侵占(要打官司請律師出庭當面對質) ,不要亂借車,如果他撞死人或搶劫逃逸,你就要背上罪名(車主是你)

> 2006/6/3 上午 10:32:44 達本還原:請黑道弟兄出面,但要出車馬費很貴低,又怕她叫警察@@,說你恐嚇這是下下下下策,勿用,我也不喜歡暴力



首先,容我再提醒一次:

『如果都不還就去備案說被偷』

這種作法是錯誤的;

因為靜修的友人並不會因此『吃上刑法偷竊罪』,

警察也不會『要求你們自己解決』,

而是會將謊報的備案人以『誣告罪』(刑法第171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移送法辦!

如果在具結後辯稱『沒借他』,

恐怕還得多被起訴一條『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

『如果他撞死人或搶劫逃逸,你就要背上罪名(車主是你)』

也是子虛烏有;

除非車輛的出借人預先知道借用人要以其車輛從事犯罪行為,

否則出借人並不會因為借用人的行為而背上罪名。



更別提什麼『請黑道弟兄出面』了,

這會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是『恐嚇罪』(刑法第346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的教唆犯!

這不僅是『下下下下策』,而是在建議他人觸犯法令!

況且,既然把這種『建議』說出來,又要人『勿用』,

那麼先前的『建議』和後面的『勿用』,

必然至少有一者為BT。



結論:

不論是發表文章或是使用推文,

都還是要『文責自負』啊。



                     恩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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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內容:

play說的好, 文責自負。 誠實為上策, 要還車就講清楚,繞一大圈反而更複雜2006/06/04 2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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