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我借這筆款項給對方時的確有想過填寫借據,
但礙於時效問題就此作罷,(他說急急急~)
想不到自己的一念之仁卻陷入更大的深淵,
小俠提到的"借據"是必要的條件,
除此之外,寫完借據還必須"法院公證"這道手續才算生效,
以我來講我收到的是一張芭樂票,當支票跳票對方又避不見面時,
你能做的就是:
支票跳票當天,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是討債的第一要事,
之後再看是要聲請支付命令或做其他動作,時間上都尚稱充裕,
經常發現許多債權人先聲請發支付命令後,待確定證明一拿到,
才來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竟是為時已晚,債務人早已脫產了!
總之,千金難買"早知道"......
親朋好友間盡量不要有金錢上的糾葛,
很多事都是由於金錢所引發來的一連串麻煩事件呢!
>【 在 小提琴獨行俠+鋼琴新好男孩+基礎醫學帥哥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古以來有句名言: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看官們您們說難到沒有道理嗎?
>
>Miss引用的真不錯,
>不過,以旁觀者角度來看,請問大家為何借與龐大金額時候不使用「借據」呢???
>想說朋友嗎~~~~
>
>對啊!是朋友啊!但是他到底「是益友還是損友」啊?
>
>或許改成這樣應該更貼切:
>巨額沒有使用借據是你「不應該+活該」,
>上法院、或是調解委員會,討前也要借據為憑吧!
>
>
>>【 在 Miss 的大作中提到: 】
>>我也曾有借錢給人的經驗,
>>比如同事間借的金額幾百幾十的應該大家都有過,
>>因為是小錢所以並不會特別計較償還與否,
>>
>>但其中有一次的借貸就讓我傷透腦筋,
>>記得有一次一位長輩跟我借20萬急用,
>>並且說好3天內馬上還,
>>結果拖了2年還是沒還,
>>前幾天去銀行還查到她已經信用破產被銀行列為"拒往"了,
>>
>>剛剛看到"當同學欠你錢"這篇文章後,
>>突然想起何麗玲的一句名言似乎蠻有道理的,
>>意思大概是這樣的:
>>~欠人錢不還是你不應該,借人錢人家不還是你活該~
>>
>>所以遇到這種事只能想開點了,當作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以後也可以此做為借鏡,凡事三思而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