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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是前世的夫妻??觸犯刑法??
作者: 恩恩
文 章 編 號: 第 104642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4/15 10:43:21
閱 讀 次 數: 815
此篇文章 回應: 104619 (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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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學藝不精,在此發表淺見,請法律界學長姐不吝指正∼

(以下暫以A代表好孩子姐姐的那位朋友,B代表該男主角,C代表男主角的外遇對象)



一、刑法237條重婚罪:除非能證明B與C已經依民法982第1項完成婚姻之形式,否則B與C的行為並不合致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民法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會觸犯重婚罪,通常是源於對法律(婚姻要件)的無知,跟外遇或是二女共侍一夫,並無必然的關係…



二、刑法329條通姦罪:除非能取得B與C性交之具體事証,否則B與C的行為(談心、出遊甚至法式熱吻等親暱動作)亦不合致通姦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綜上所述,想借由刑法來解決A的婚姻問題,並非易舉。



但是這種品質惡劣的婚姻,實在不應再痛苦地忍耐下去!



如果A能鼓起勇氣,

正視她婚姻已經名存實亡的現況,

那麼即使B不願與她簽字離婚,

A還是能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請求裁判離婚。

只要她心意堅定,

孩子也願意幫她作証(如果A能將B所說的那些話錄音下來,就更好了∼),

相信她要擺脫這個自私驕傲、腐敗不堪的丈夫,

並不是件難事!



然而現在唾棄詈罵那個爛男人,並無濟於事(雖然我真想痛踹他一頓!!!);

親愛的好孩子姐姐,

現在當務之急,在於重建A的自信心,並協助她取得自給自足的經濟能力,

讓她明瞭:

女人不一定要藉由婚姻來肯定自己的價值,

除了認命乖順的妻子&母親外,

在人生的舞台上,

她還有更多更精彩的角色可以扮演!



如果能帶她多去郊外/平時信仰的宗教團體走走,

或是能鼓勵她到醫院或是社福團體當義工,

相信能讓她儘早恢復心靈的寧靜,

也能透過幫助別人,明白自己並非一無可取,並開發自己的潛能。



善良天真的女人啊,妳的名字,該由妳自己決定;

別任他人叫妳弱者,別讓這個爛男人毀了自己的一生!







>【 在 好孩子 的大作中提到: 】

>唉!我那朋友是善良又天真,她說「我老公說他沒有跟那女孩怎樣,可是就是無法分開,因為分開他們兩人都會痛苦、、、」

>她老公說她跟她只是純友誼、、、、我說「純友誼?已經讓我們夫妻起爭執了,為什麼不能分開?」她老公總是不願意正面回答他問題、、、總是將話題扯的遠遠的、、、、

>

>

>>【 在 小提琴獨行俠+鋼琴新好男孩+基礎醫學帥哥 的大作中提到: 】

>>

>>親愛的好孩子姊姊:

>>

>>聽他的先生在臭蓋....

>>

>>你知道嗎??如果你的朋友的先生要他的老婆接受這個外遇女人,意思就是要你的朋友當大老婆他當小老婆,不過,依照目前國內婚姻規定,你的朋友的先生觸犯了「重婚罪」耶(男人結兩次婚犯法喔)!刑法第 237 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

>>這一點,國內是不准的喔!而你朋友的先生已經觸犯法律了!而且已經擺明觸犯刑法!

>>

>>你知道嗎?這樣下去,你的朋友身體、心理都會傷害,目前重要的是,讓你得朋友堅強的站起來,把孩子撫養長大。這種劇情讓我想起大愛電視台之前做過的一齣連續劇(我只記得當時女主角是桑妮飾演),一位慈濟委員太太因為先生的外遇,時常這樣跟老公吵架、吵鬧,結果房子的貸款差一點繳不出來,電話線、電力公司配線差一點被剪,整日藉酒消愁...孩子也都才小學而已,後來,經過他的母親以及大姐、以及愛他的公公和小姑的鼓勵,從不會工作的人開始經營早餐店,把自己先撐起來,自己把孩子養大(當然當時已經分居,而當時他的先生也要求她離婚,但是女主角不肯),把所有的精力都投注在孩子以及事業身上,把搞外遇的先生忘掉,而讓他那位先生也沒有辦法再跟另一位女子結婚。但是他堅持不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不要讓孩子沒有爸爸....(後面的劇情我就忘掉了)

>>

>>我剛剛在網路上找到,不過內容正確性要請法律系的朋友幫忙:

>>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因此,結婚並不以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為要件,同法第二項亦規定依戶籍法辦理之結婚登記,僅具有推定男女雙方已結婚之效力。所以,有很多新婚夫妻於公開宴客後,卻忘了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實上,這個婚姻於法律上仍屬有效,雙方互負夫妻之義務。

>>

>>  但是,離婚就不是這個樣子了。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離婚是以「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為其成立之要件。所以,若兩願離婚後並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在法律上,這個離婚是不成立的。若夫妻雙方有人誤以為「離婚已成立」,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甚或是結婚,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之通姦罪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重婚者」之重婚罪。

>>

>>>【 在 好孩子 的大作中提到: 】

>>>我的朋友兩夫妻都是吃素,本來家庭和樂,並生有三名子女,

>>>之前老婆都外出工作養家,老公則負責家裡房子貸款的錢、、、

>>>結婚十多年孩子已經國三,最近發現老公居然和同事有一些曖昧的情形比如女方打電話過來想兩三聲就掛斷,然後她老公就會打過去給他,後來發現老公業績賺的錢跟那女人平分,並且跟她老公借錢也沒還、、、嚐嚐看她老公跟那女人出雙入對的一起「跑業績」於是她跟老公說不可以這樣,可是她老公卻是跟她說

>>>「你別鬧了,他是我前世的老婆、、、、」

>>>經過多次商討,老公希望她有大肚量接受這個女人、、、後來他不想跟老公再這樣下去提出離婚,她老公卻也不願意簽字離婚、、、

>>>意思是他兩個人都藥、、、、天啊!這種行為、、、、

>>>我想請問大家,難道前世夫妻這世碰到已經有婚約還要在續此緣嗎?那現任老婆該如何呢?這種情形可以讓人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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