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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Re:生前放棄遺產無效.......
作者: 草食蟹
文 章 編 號: 第 103621 篇
發 表 日 期: 2004/04/06 20:57:31
閱 讀 次 數: 900
此篇文章 回應: 103542 (希望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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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須人往生後向法院申請,而拋棄繼承須全部拋棄繼承,而脫離繼承於繼承開始時生效,另外可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準備印鑑證明過戶那是分割遺產可以不分得任何遺產,但若有債務還是要承擔債務的哦,以我工作的經驗申請限定繼承最好。





>【 在 希望之燈 的大作中提到: 】

>表姊應是屬於全部放棄摟,因為是和土地與房子相關的遺產,所以在過戶契約中,也必須聲明土地稅金是由對方負擔摟

>

>

>>【 在 小女子妮妮 的大作中提到: 】

>>在拋棄繼承上分為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兩部分唷,

>>一個是全部拋棄,包括財產和債務,

>>另一個則是指限定某部分的繼承,

>>如果有用到的時候要問清楚再決定唷。

>>

>>>【 在 嚴冥超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意思大概是有點懂,

>>>

>>>但是表姊放棄繼承,與後來過戶給她叔叔有什麼關係!

>>>

>>>喔,是不是表姊將她繼承的那一份再過戶給她的叔叔?

>>>

>>>

>>>>【 在 希望之燈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表姊的阿公重男輕女相當嚴重,因此在生前要其未婚孫女放棄遺產繼承,

>>>>所以要她簽字蓋章放棄遺產,她因為是吃素修行,所以也不去妄想遺產,於是簽名蓋章,結果當她阿公死後半年,其叔叔才發現遺產放棄無效,也就是說人死之前無法立放棄之約,而必須在死後兩個月內,提出

>>>>

>>>>放棄遺產之證明才有效,否則依法必須繼承,所以後來也準備印鑑證明

>>>>辦理過戶給她叔叔,而不是放棄遺產來解決喔,希望與大家分享法律資訊^^ 因為每一個人幾乎都會遇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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