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第三次答辯狀-----您若是律師歡迎提供意見
1、 被告人○○○(以下或稱本人),位於○○○○○路86 巷11號4樓房子,於95年12月31日完成交屋及支付尾款期間,對於當時房價及第一次出現物的瑕疵之處理,原告、被告均在雙方能夠忍受及接受的範圍內,由仲介居中協調處理完畢。事隔一年多再以目前市價評估編造理由訴請法院折減價錢之裁判,屬不合情理。本人在台南341萬元買的公寓,一年多250萬元就已賣不出去了,難道也能如法編造理由向法院請求裁定賣方減價嗎?這樣合理嗎?不會天下大亂嗎?
2、 況第二次物的瑕疵是原告居住至96年11月才出現,而此瑕疵是原告拆除頂樓增建屋之迎風面窗戶後,無後續汰換或修復所導致之進水下漏。這可從增建屋已24年,而首次發生現場無窗戶及屋頂鐵皮被掀開來研判。(如第一次答辯狀附圖)
3、 原告能研判該窗戶玻璃完好,唯木質有腐爛不耐久,亦當有能力研判拆除不裝窗會有進水問題,而任其裸空,顯見原告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行為相當明確。
4、 一般人辛苦存錢購買房子,十分不容易,必會對新買房子十分愛護、疼惜,焉有剛住第一年就對房子於颱風天,不檢視窗戶任其裸空,不做處理,顯有違常理。
5、 第二次物的瑕疵明顯是由原告的故意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卻又故意藉此把第一次物的瑕疵已處理完畢,蓄意再牽扯進來,用來揣測漏水原因,以模糊焦點,為不道德行為。從其答辯狀詆毀之能事,可推知當時若無誠信妥善處理第一次物的瑕疵,原告肯輕易支付尾款百萬元嗎?
6、 本案前、後段理、事權責均相當明確,且前事與後事並無關聯性,懇請庭上明鑑並儘速結案宣判,可免勞民傷財。
7、 被告首次接到 貴院傳票通知,內容附件(如下):即對委任人有明確規範,3/31第二次辯論庭,原告委任人身分明顯不符,是否有構成藐視庭上之嫌?不無疑問?為避免爭議及有失立場,懇切建議庭上將此問題列入考量,避免單純之事又添一份爭議。
附件:(兩造注意事項)
一、兩造應辦事項如下:
(一) 兩造請於期日前十日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答辯狀),並以繕本(函證物繕本),按他造人數直接送達他造當事人。
(二) 除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受僱人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外,本股一律禁止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 如有委任律師,請於開庭前十日提出不爭執及爭點整理狀(含聲請調查證據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另向本院具狀及附磁片。
(四) 開庭當日請自行依所提出之訴狀,提出證物原本。
二、兩造如有欲聲請調查之證據(人證、物證、書證等),請於文到時日內提出,以免因逾期提出而受不利益。
8、 感謝庭上3/31言論辯論庭中極力促成和解,以便結案,立意甚善,非常感謝。非被告不願意配合,請庭上諒解。但因此事雖證據明顯,原告不肯面對,又主動提告,使本案趨於複雜,因此唯有仰賴庭上明鑑,作出公正判決,避免游走於法律邊緣的投機者有機可乘,若能確定責任屬於被告,被告願意配合。